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权调整 欲从中央下放省级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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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从今年开始作出重大调整,原来由中央部门行使的建设用地审批权,前移至各省级政府。
日前,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和去年9月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31号文)一样,采取了放权于省级政府部门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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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表示,为了“权责一致”,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由国务院分批次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调整为每年由省级人民政府汇总后一次申报。
“过去由国土资源部审查及城市可以自行确定的审查内容,现在集中到省级部门进行审核。”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司长潘明才表示。
作为国家土地审批制度改革课题研究组组长,潘明才去年2月就开始探索建立新型新增建设用地审批制度。
潘明才表示,今后,省级政府将不只是一个上报用地材料的“二传手”。与调整前相比,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增加了省级审核把关的环节,加大了省级政府的责任。
过去,对于规划内建设用地,省政府只有特定面积的审批权限;如果超出该权限,则必须由省政府报国务院批准。而今后,省内城市建设规划内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无论面积大小,市县政府只需上报到省政府审批,不必由省级政府逐批次呈送国务院。调整之后,国土资源部则从审批中脱身出来,侧重于基础调研和事后监控各省年度建设用地的规模和总量。
对原先有着一定审批权的县级和地级城市政府来说,《通知》要求先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城市申报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再由省级政府审核同意后,对城市具体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新华社报道称,尽管经过长达3年多的治理整顿,当前我国违法违规用地现象仍然大量存在,土地“闸门”并没能真正把住。而责任不落实,正是大量违法违规问题存在的主要原因。一些地方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甚至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在土地管理和调控上有意无意地当起了“甩手掌柜”。
为从体制和制度上解决这一问题,去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扩大省级政府在省域范围内调剂、统筹土地利用的权力,特别是对城市新增建设用地严格控制和管理,进一步加强中央部门监管职能,切实提高行政效能。
在把审批权从中央和地方向省级政府转移的同时,《通知》和“31号文”也强化了耕地保护和土地利用的省长负责制,规定:一旦本省实际用地规模超过年度用地计划,省级政府及其领导人就要被“问责”。
潘明才坦承,按照以往规定,人口在50万以上的84个城市建设用地需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报国务院审批,经过层层审查,审批时间就会拖得很长,行政审批效率难以提高。因为觉得报批程式繁琐,一些地方的建设用地项目边报边用或者干脆不报批,占了地再说。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所副研究员王小映表示,此次土地审批模式改革减少了建设用地指标控制的僵化性,地方政府用地的灵活性和统筹性也变得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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