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福特为例,其成立于1903年,1915年实现年产100万辆。但直至上世纪80年代福特才开始大规模联合重组,收购了美洲豹、马自达、沃尔沃。在这之前的80年时间里,福特只在1922年收购了林肯。可以说,在大规模联合重组前,其用了几十年的时间来培育自身的核心能力及集团化整合能力。
从理论上讲,联合重组是以核心大集团母公司为主体,核心大集团母公司要具备三大平台———研发平台、管理平台、文化平台,以及三大模式———经营模式、管理模式、文化模式。这“两个三”是集团公司整合能力的核心,也是企业成功实现联合重组的必要条件和根本手段。而现阶段中国汽车企业还没有同时具备这些条件和能力,也就是说目前中国汽车产业还没有发展到这个阶段。
此外,联合重组是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市场行为,而不应是靠政府以管理目标提出的行政行为。
从实践来看,我国大多数汽车企业集团母公司兼并重组是采用资本输出或资本运营方式,这也是导致一些大集团旗下的轻型车、客车板块纷纷垮掉的根本原因。例如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一汽集团兼并和收购了国内8家轻型汽车企业,但由于没能建立和形成上述的“三个平台”和“三个模式”,目前只剩两家。因此,超越产业发展阶段来鼓励联合重组是违背现实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