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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修改《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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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修改《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2007年01月17日 20:43:22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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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北京1月17日电(记者张建平)适应我国银行业开放形势发展的需要,中国银监会近日对《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

    据银监会有关负责人17日介绍,具体修改内容是:将《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发起人股东中应当包括合格的境外战略投资者”修改为“发起人股东中应当包括合格的战略投资者”;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本条所称的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是指原则上在5年内不转让所持财务公司股份的、具有丰富行业管理经验的外部战略投资者”,修改为“本条所称的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是指原则上在5年内不转让所持财务公司股份的、具有丰富行业管理经验的战略投资者”。

    这位负责人表示,银监会成立以来,非常重视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股份制改造,也一直欢迎合格的国内各类资本进入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一个时期内,为强化公司治理,加强内部控制,银监会进一步提出了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的若干标准,其中鼓励引进合格境外战略投资者是重要一条,并将其纳入《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等法规之中。

    这位负责人说,随着我国银行业开放程度的不断扩大,我国境内各类合格投资者逐渐增多。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根据银监会法规制度后评价机制和动态修订机制,经多方征求意见,并经银监会主席会议审议通过,银监会对《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进行了适当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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