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经营性公寓住宅层高超标 面积将翻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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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型、混合型公寓层高在3.6米和4.8米之间,建筑面积按水平投影面积1.5倍计算
■层高在4.8米和5.4米之间,建筑面积按水平投影面积2倍计算
《天津市公寓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日前出台,本市经营性公寓建设小配套费缴纳和建筑层高等有新规。
据介绍,公寓项目分为经营性公寓和公益性公寓。经营性公寓分为居住型、混合型、酒店型三种;公益性公寓包括学生公寓、老年公寓、军官公寓等。本办法仅适用于经营性公寓项目的建设管理。
该《办法》明确,经营性公寓建筑外檐按公建标准控制,建筑外部不得设置阳台,规划间距按公建标准执行,物业管理用房等相应配套服务设施按照《天津市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公寓内部安排。
居住型公寓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按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定额指标安排,或者按居住区标准缴纳小配套费。机动车车位按照《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规定的住宅配建指标执行。混合型公寓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按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定额指标的50%安排,或者按居住区标准的50%缴纳小配套费。机动车车位按照《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规定的住宅配建指标执行。酒店型公寓的各项规划指标按照公共设施标准执行。
居住型、混合型公寓建筑标准层层高应控制在3.6米以内。当标准层层高大于3.6米且小于等于4.8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当标准层层高大于4.8米且小于等于5.4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酒店型公寓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4.8米且小于等于5.4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当标准层层高大于5.4米且小于等于6.6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不计入超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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