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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院出台意见:民工出工伤应该由发包方担责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7年01月10日 08:47
张晓东
    《意见》明确认定职工工伤的“工作原因”是指:职工所受事故伤害是因其从事本职工作、用人单位临时指派工作或因从事工作而解决必要生理需要时所致

    职工在用人单位组织或安排的政治思想教育、学习考察、工作交流及文体比赛等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因工作原因。
 

    记者近日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针对工伤情形复杂多样和法律规定的认定工伤的条件单一、抽象,缺少操作性的实际,该院出台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已于今年1月1日起全面施行。该《意见》对诸如什么是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等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或有歧义的规定做了具体的界定。

    在上班期间,滑倒在车间旁的厕所,经抢救无效死亡算不算工伤?单位安排或组织职工参加文体活动中发生事故,算不算工伤?……用人单位、伤者及家属与工伤认定行政部门此前对此是各执一词。类似的案子就是诉至法院,不同的法官和法院都可能作出不同的判决。

    为此,《意见》不仅对“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等容易引起争议的工伤认定条件做了较为明确的说明,还明确认定职工工伤的“工作原因”是指职工所受事故伤害是因其从事本职工作、用人单位临时指派工作或因从事工作而解决必要生理需要时所致。《意见》特别指出,职工在用人单位组织或安排的政治思想教育、学习考察、工作交流及文体比赛等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因工作原因。

    《意见》规定,工伤认定决定中的用人单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不含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意见》还针对一些建筑企业、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者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在造成事故伤害时相互推诿的情况,明确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为工伤认定决定中的用人单位,并承担相应责任。

    《意见》还规定,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社会保险费证明,工作证、服务证等证件,招工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等都可以作为证据,加以综合认定。此外,为减少普通劳动者维权成本,《意见》还明确指出,不服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决定的,可以不经行政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工伤认定行政部门不作为的行为,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两年来,因不服劳动行政部门工伤认定的行政诉讼案件,在一些法院几乎占行政诉讼类案件年受案总数的四分之一,已成当前审判工作的一大热点和难点。

    这类案件不仅数量多而且案情复杂多变,而现有的法律规范比较抽象,使得案件裁判标准不易把握。加之牵涉到普通劳动者的权益,该类案件的审理颇受社会各界关注,如何更好地公正裁判已成为一个必须面对的问题。

    四川省高院出台的审理工伤认定案件的意见细化了法律模糊地带,对于维护职工、民工合法权利,增强法律可操作性,促进公平公正以及和谐具有现实意义。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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