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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观察:电子垃圾进口污染是谁之过
2007年1月10日9时46分  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乔新生

  倘若有那么一天,电子垃圾进口中国,造成环境污染,当地的环境保护官员被就地免职,并送交法庭审判,那么,相信外国的电子垃圾再也不会进入中国市场,给中国造成长期的环境污染了。

  近日,国家环保总局首席科学家对外披露:全世界70%的电子垃圾进入中国,中国正在成为世界最大的电子垃圾倾倒场。

  针对外国固体废物不断涌入中国沿海地区的现象,我国颁布了固体废物处理法,修改了一系列进口外国电子产品的法律规范。之所以出现如此大规模的电子垃圾进口污染事件,不是因为我国无法可依,而是因为执法机关玩忽职守,从而使电子垃圾集散地的居民深受其害。

  在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出现了令人值得玩味的现象:凡是法律密布的行业和领域,恰恰是存在问题颇为严重的行业和领域。譬如我国在教育领域颁布了义务教育法等一系列法律,可恰恰在教育领域民怨沸腾。在环境保护领域也是如此,近年来我国在环境保护领域颁布了20多部法律和行政法规,几乎涵盖了环境保护的各个领域,可是恰恰是在环境保护领域,中国出现了颇为严重的现象。我国对大江大河的治理投入了巨额资金,可到现在为止,水资源污染恶化的趋势依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我国颁布了固体废弃物处理法,可在现实生活中这部法律就像是不曾存在一样,从来没有引起执法机关的注意。全世界70%的电子垃圾进入中国,既是对中国环境的侵害,也是对中国法律制度的嘲讽——中国的环境法律制度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我国许多重要法律都是行政主导法律,在法律规范中赋予了行政机关大量的行政管理权和行政处罚权。我国的环境立法是典型的行政主导立法,环境保护行政机关通过强化行政管理权和行政处罚权,不断扩大自己的权力。可是在这些权力体系中,很少包含约束环境保护行政机关权力的内容。一旦发生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环境保护部门往往将矛头针对造成污染的企业,很少因此而承担行政责任。

  我国刑法第408条明确规定,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电子垃圾污染不同于农药、气体污染,它是一种长期的、慢性的污染。所以,在处理电子垃圾污染的问题上,要追究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具有一定的难度。正因为如此,一些地方环境保护官员害怕气体污染、农药污染,但唯独不害怕电子垃圾污染。

  所以,要想从根本上解决电子垃圾污染问题,必须修改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将行政主导的环境保护法体系改造成为公民主导的环境保护法体系,在环境保护法中突出环境保护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一旦发生电子垃圾污染事故,当地环境保护官员必须承担刑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遏止电子垃圾进口不断增长的趋势,才能切实保护我国环境。

  倘若有那么一天,电子垃圾进口中国,造成环境污染,当地的环境保护官员被就地免职,并送交法庭审判,那么,相信外国的电子垃圾再也不会进入中国市场,给中国造成长期的环境污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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