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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出台办法:矿山企业安全费用据产量按月提取 财经滚动新闻_中国经济网——国家经济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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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出台办法:矿山企业安全费用据产量按月提取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6年12月28日 14:34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质函[2006]36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建立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了《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颁布实施,是贯彻落实今年国务院制定的12项安全生产治本之策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落实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企业安全生产投入、控制和减少施工伤亡事故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现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建筑行业特点和本地区实际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企[2006]4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建立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六年十二月八日  

    附件: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以及道路交通运输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国家对煤炭开采企业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热、温泉、矿泉水、卤盐开采矿山和河道采砂、采金船作业、小型砖瓦粘土矿等危险性较小的非煤矿山,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四条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财务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和生产、闭坑及有关活动。

    建筑施工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剧毒化学品目录》的物品,包括军工生产危险品和民用爆炸物品等。

    道路交通运输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

    第二章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第六条矿山企业安全费用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石油,每吨原油17元;

    (二)天然气,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

    (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4元,井下矿山每吨8元;

    (四)核工业矿山,每吨22元;

    (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立方米)1元,井下矿山每吨(立方米)2元;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0.5元。

    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第七条煤系及与煤共(伴)生的金属非金属矿山、水体下开采矿山、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山、在需要保护的建(构)筑物和铁路下面开采的矿山,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要求的矿山,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财政厅(局)核准后,可以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础上提高提取标准,但增加的提取标准不得超过原提取标准的50%。
 
来源: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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