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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界及舆论激辩 劳动合同法应该如何偏向劳动者? 法制时评_中国经济网——国家经济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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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界及舆论激辩 劳动合同法应该如何偏向劳动者?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6年12月28日 07:10
    应该平等保护劳资双方合法权益,还是应该倾向于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自劳动者合同法进入立法程序之日起,这一直是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今年三四月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社会公开了草案一审稿,通过各种渠道创纪录地收到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多达19万余条,前后两种意见均有充分表达。这一争议性话题更一度引起学界和舆论的激烈辩论。

     12月24日劳动合同法草案二审稿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记者注意到一个显著的变化:立法宗旨由原来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变为“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前后语序之变,显示出立法机关对平等保护劳资双方权益有所强化。

    “这实际上是一个指导思想性的修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了,双方的合法权益必然就受到了保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一位负责人解释说。

     26日下午的分组审议中,“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一立法宗旨获得多数常委委员的认同,但具体如何平衡劳资双方的权益,再次引发常委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们的热烈讨论。

    企业利益受损也会伤及劳动者的利益

    列席会议的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述祖认为,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涉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因此立法宗旨应该是既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此前参加过天津市工商联组织的一次座谈会的庄公惠委员也持同样观点。他认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比的确处于强势地位,保护弱势群体也很重要,但法律应当是公正、公平的,不应当在立法上反映出偏向某一方的规定。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应该通过执法部门依法加强监管来实现,而不是通过立法上的倾向性。

    一些委员和全国人大代表认为,草案中一些具体条款过于强调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却忽略了劳动者的义务。这会驱使个别不够诚信的劳动者钻法律的空子,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进而增加用人单位的劳动成本。

    比如,草案第27条列举了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3种情况,其中两种情况都是针对用人单位。庄公惠委员认为,如果“劳动者在应聘时隐瞒了重要事实”,签订的劳动合同也应该无效。他举例说,一家小型化工企业招聘三班倒的化工工人,所以不能用孕妇。但有的妇女来应聘,隐瞒其已经怀孕的情况,应聘上岗后不久就提出已经怀孕不能倒班上岗。但根据草案的有关规定,遭受了损失的这家小企业还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事实上,尽管多数情况下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但有些时候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也会“反客为主”。有委员和代表指出,在一些企业尤其是高科技企业,掌握技术或者公司机密的员工有时候就处于强势地位。这些员工为获得更高的待遇会选择投向竞争对手公司,但草案对应该如何限制这些员工的行为规定并不充分。

    草案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包括王涛在内的多位委员均认为这一限制仍然不够严厉。还有一些委员和代表认为,草案中一些规定不够合理,明显增加了用人单位的劳动成本。

    根据草案,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劳动合同终止。这时除用人单位不降低现有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况外,用人单位应该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多位委员和代表均对上述规定提出质疑。“有的用人单位就担心了,既然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只是因条件变化用人单位不愿续签,为什么还要给他经济补偿呢?”庄公惠委员说。

    为防止用人单位随意进行经济性裁员,草案作出了严格限制。包括要求用人单位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在本单位工作时间较长的劳动者;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劳动者等。

    此前,即有舆论担心大幅上升的劳动成本会促使企业压缩用人计划。香港商报副社长马力代表认为,在劳动者与雇主之间,法律可以倾向于保护弱者,但也要注意到用人单位的承受能力,在二者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否则最后也会伤及劳动者的利益。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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