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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经适房满5年可按市价出售 须交综合地价款
2006-12-27 08:51
记者刘扬


    本报讯   “从取得房产证之日算起,经济适用房购买五年内不许出售。”市建委有关负责人昨天说,即使是拆迁户,这一政策也不会放宽。

  近日,一些拆迁居民致电本报,询问购买了经济适用房是否可以再上市交易,记者昨天向市建委有关负责人咨询时,这位负责人明确表示取得房产证不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不得上市交易,房屋交易管理部门不予为其办理过户手续;即使是拆迁户购买的经济适用房,这一政策也不会放宽。

  据了解,按照以前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未住满五年,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但可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已住满5年的,可以按市场价格出售,出售人须按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

  “但是,这项规定在实际执行中却存在很大偏差,”市建委这位负责人说,“一些不法房地产经纪公司为居住不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制作‘黑白合同’,‘白合同’按照规定以原价出售房屋,‘黑合同’却以高出原价、接近市场价的价格进行实际交易,使一些经济适用房业主有了渔利的空间,给市场带来很大混乱,也让很多买不到经济适用房的中低收入家庭不满。”

  目前,本市优先获得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的是四类人:奥运场馆及配套设施的搬迁居民、重点整治“城中村”的外迁居民、轨道交通等城市基础设施的搬迁居民以及为保护古都风貌而拆迁的居民。这些居民中一部分人是中低收入家庭,获得拆迁补偿款后重新在经济适用房中安居,但也有相当一部分群众,有两套以上房屋,获得拆迁补偿款购置经济适用房后并没有居住需求。“经济适用房是政策性保障住房,”这位负责人说,“不鼓励这样的群众购买经济适用房。”

 
来源:北京日报
责任编辑:田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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