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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证券主犯被判无期

2006-12-26 05:31:59 来源: 东方早报(上海)   黑马推荐

中国证监会昨天公布了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一项最新成果。主犯台湾人潘学成打着海外上市的幌子,借空壳公司之名疯狂敛财,非法得利高达2000多万元人民币。12月1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作出终审判决,潘学成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60万元,其他案犯也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作为今年以来各类非法证券案件中一个较为典型的案例,潘学成等人集资诈骗案曾于2006年8月8日接受了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法院当时认定,被告人潘学成、韩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张桃盛等未经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情节特别严重,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但一审判决后,部分被告不服,向上海市高院提出上诉。

12月1日,上海市高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依法维持一审对被告人潘学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60万元;被告人韩枫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40万元;被告人张桃盛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万元;被告人金燕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的判决。鉴于宗丽群在二审期间具有立功表现,依法以非法经营罪改判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7万元。

案件始末

事情缘起 以将在海外上市为名售股

此案的缘起要追溯到2004年4月。当时,台湾人潘学成与韩枫通过他人,以韩枫名义在美国加州设立了美国必得利财金集团公司,又以张桃盛为首席代表,设立了上海代表处,并开始以西安现代新农业股份公司将在海外上市为名,向不特定投资者非法出售股票。

一个月后,潘与韩获悉,陕西唐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欲赴海外上市,便与陕西唐宇签订协议书,约定由陕西唐宇在海外设立公司,设定2000万股权,由必得利公司以每股1元价格负责在境外募集资金。协议签订后,潘即指使韩枫通过他人以陕西唐宇负责人王群安等人名义在美国加州设立王氏国际控股公司并印制了王氏公司股票。

其后,潘制作了虚假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战略投资人说明书”等宣传资料,虚构了王氏公司投资陕西唐宇1400万元的事实,夸大必得利公司、王氏公司和陕西唐宇的规模,编造了陕西唐宇海外上市模式等。

骗局露馅 为继续诈骗伪造印章签名

潘等还指使被告人张桃盛、宗丽群、孔祥宏(另案处理)等人招募员工,采用拨打电话等方式,向被害人散发上述虚假宣传资料。在销售王氏股票过程中,还诱骗被害人支付一定的差价后,将部分先前投资的新农业股票转换为王氏公司股票。

2004年7月至10月,潘先后又以张桃盛为法定代表人设立了上海晔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金燕为法定代表人设立了上海炯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并在环球大厦、新世纪广场、东方路等处设立销售点,分别让张桃盛等人负责在上述各点销售王氏公司股票,每销售1万股提成1.5万元,承包经营,自负盈亏。此外,潘还以赠送、打折名义欺骗承包人和公司员工购买王氏公司股票,借此蒙骗被害人。

同年9月,陕西唐宇获悉潘、韩等人做不实宣传、在国内非法销售王氏公司股票后,即拒绝在所售股票上签名、盖章,并函告必得利公司终止合作关系。为继续实施诈骗,潘还指使韩枫私刻了王氏公司印章,并伪造陕西唐宇负责人王群安的签名,继续对外销售股票。

继续圆谎 召开发布会散布利好消息

同年11月,潘等人对外宣称的上市期限将至,为继续骗取被害人财物,潘以其个人名义通过律师以10万美元价格购买了TUTTLE公司(该公司系在美国证券管理委员会报备,但未获上市资格)。同年12月13日,潘召开新闻发布会,谎称王氏公司和必得利公司成功收购了已在美国场外柜台交易系统OTCBB市的TUTTLE公司,还谎称王氏公司股票将在2005年3月在美国OTCBB上公开交易。会后,潘对外继续销售王氏公司股票。

至2005年2月案发,潘学成、韩枫共骗得章某等数百名被害人购买王氏公司股票,折合人民币2000余万元。其中,张桃盛负责出售股票140余万股,宗丽群负责出售股票190余万股,金燕负责出售股票29万余股。

专家谈:投资者损失无法弥补应引入民事维权思路

针对当前与非法证券活动相关的各类刑事案件屡有发生、被害人人数众多等情况,有关专家提醒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经营证券业务需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者应到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现阶段我国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只有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而根据1998年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由于相关法律的缺位,目前国内对这类案子的处理尚无法通过民事维权的途径解决,只能集中到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而行政处罚是无法弥补当事人的损失的,罚金也都要上缴国库。因此,当务之急,应该是把民事维权的思路引入这类案子,以帮助投资者追回损失。”在日前上海法学会主办的金融法论坛上,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一欣呼吁说。

一位经侦行业人士则告诉上海东方早报记者,一旦发现具有非法证券特征的行为,可及时报警,或向地方证监局举报。同时,应避免被假象所迷惑,不要对任何非法证券活动抱有幻想,应当提高防骗识骗能力,自觉远离非法证券活动,防患于未然。(陈其珏)李贵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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