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T斯达康上周六宣布,公司CEO陆弘亮已于12月18日收到了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下称SEC)一名职员发来的“韦尔斯通告”,涉及到一桩第三方交易行为的调查。通告表示,这名职员计划向SEC提交动议,建议该机构发布一项民事禁令,指控陆弘亮违反了1934年美国证券交易法相关条款。
韦尔斯通告是SEC对在美上市公司进行民事诉讼前发出的非正式提醒,接到通知的上市公司可以在收到正式诉讼前跟SEC进行沟通和协商。而按照美国的相关法律,在公司接获韦尔斯通告时起,SEC就正式启动了一整套的调查及申诉程序,这一套程序也被称作为韦尔斯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SEC在其韦尔斯通告中指控陆弘亮涉嫌违反了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Section 10(b)。不过,UT斯达康投资关系经理张纯对此表示,目前还未见到有关文件,周一才能就此给予答复。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UT斯达康在接到韦尔斯通告后有近20天的时间向证监会提交相关的证据,进行抗辩和申诉。而SEC职员在看完公司所提供的资料以后,将决定是否向SEC正式提出诉讼动议。SEC在收到双方的材料后,经过一定程序的审核,决定是继续采取后续行动,还是中止调查程序。
这已不是在美上市中国公司高管第一次卷入类似事件,过去前网易高级副总裁梁钧、前新浪联席董事长姜丰年都曾因为涉嫌违反这一法律条款受到SEC的调查,而梁均最终支付近110万美元与SEC的指控达成了和解,而姜丰年之事目前并无结论传出。(陈中小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