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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在银监会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银监会合作金融机构监管部主任臧景范(右)回答记者的提问
银监会昨天出台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适度调整和放宽了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其中,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0万元;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在乡(镇)新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万元;在行政村新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
“今后设立农村信用合作组织,最低注册资本将仅需10万元。”银监会昨天出台《意见》,适度调整和放宽了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此举将有助于解决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的问题。
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
《意见》最大的亮点就是为新设机构设定了非常低的注册资本。其中,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0万元;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在乡(镇)新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万元;在行政村新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
《意见》还规定,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可以设立专营贷款业务的子公司,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万元。
银监会合作金融机构监管部主任臧景范解释说:“银监会主要是考虑到偏远落后的地区,比如在行政村想设立一个信用合作组织本来就没有钱,再要求更高的注册资本是不现实的。”但臧景范同时表示,当农村金融机构资产业务发展很快的时候,比如资产扩张很快,注册资本也要随之调高。
中央财经大学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分析说:“调低注册资本首先是为了降低农村地区金融机构准入门槛,增加金融服务提供主体,从而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另外,较低的注册资本可以使更多的机构进入农村金融市场,它们之间的相互竞争可以促进优胜劣汰,从而有助于金融服务质量的提高。”
6省(区)首批试点
不过,“低门槛”并不意味着监管也相应放松了。“影响(农村金融机构)持续发展的审慎性监管指标我们是绝不放宽的。”臧景范肯定地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