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方请求法庭充分考量本案的一些实际情节
今日(06年12月21日)顾案的庭审进行了综合质证意见发表和法庭辩论阶段。在综合质证意见发表阶段,控辩双方各执一词;而在下午进行的法庭辩论阶段,辩方律师在发表一些“法律之外”的意见时,要求法庭充分考量本案的一些实际情节。
综合质证各执一词
上午庭审开始,首先是控方发表综合质证意见。控方在发表综合质证意见时谈到,科龙系公司与格林柯尔系公司之间的欠款问题,跟公司高管对公司资金的挪用与公司之间的欠款没有关系。
在说到毕马威报告问题,控方认为,毕马威报告提供的是咨询意见,经企业委托而做的参考性文件;报告的很多用语属于不确定因素,而且不是针对独立第三方,所以不对外公开,它所证明的企业资金流动状况,难以证明与本案相关的一些事实,所以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顾雏军等被告人也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并被获准发表了综合质证意见。
辩方律师李贵方在发表综合质证意见时表示,构成挪用资金罪,必须具备三个缺一不可条件:第一,行为人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第二,行为人必须实施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第三,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故意。
据此,李贵方认为,顾雏军不是被指控的6条资金挪用罪所发生的任何公司的董事、监事或工作人员,这就不满足第一条要件。而第二条指的是挪用本单位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因此很明显,第一,顾雏军不是所指被挪用资金公司的本单位的人,所以不存在挪用本单位资金事实或行为,第二,张宏、曾俊洪他们尽管动用了本单位的资金,但他们从来没有以他们的名义把这些资金借贷给别人包括公司法人,第三,这些动用资金是直接进入了别人的公司,这里完全是法人之间的行为,没有任何由公司到自然人的行为,这是法人公司之间的借款而已。
基于上述分析,李贵方认为,不仅顾雏军,就是张宏、曾俊洪,也没有构成挪用资金罪。
辩方“意见”发人深省
下午的法庭辩论,先是被告人顾雏军发表了3个半小时、充满感情的辩论意见。他从科龙的成立讲起,分析了自己的行为,说到了自己对该案的认识。他同时还表示,自己热爱这个社会,热爱这个国家。
之后,辩护律师李贵方发表了约一个小时的辩论意见。李贵方就所指控的四项罪名,进行了全面分析与辩护。他表示,四项指控中,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是不成立的,两罪的基本条件并不具备,至于虚报注册资本及虚假财会报告罪名,我认为均构不成犯罪。
在上述辩论意见发表完毕之后,李贵方表示,就对该案的认识及在社会上产生的影响,要说一些法律之外意见。李贵方就此发表了以下几点意见,具体如下:
第一,希望法庭在对被告人定罪时充分考虑到一些情节,比如顾雏军入主科龙时,在注册资本问题上,当时的《公司法》规定的是无形资产只能占20%,现在修改过后,提高到70%,法庭也应当考虑到科龙生产和销售是真实的,还要考虑到2003年度科龙公司是赢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