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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连舸:虚拟货币也是反洗钱的监管对象

2006-12-19 08:26:31 来源: 上海证券报(上海)  网友评论 0 进入论坛 黑马推荐
  •   2007年1月1日,我国反洗钱工作的重点将不仅仅停留在银行业,而是将扩大到证券和保险在内的全部金融机构。这意味着,我国金融体系建立全面反洗钱网络的工作将取得标志性进展。

对外界而言,有点神秘的央行反洗钱局内部办公场所,据说还是第一次允许媒体拍摄。史丽 摄

2007年1月1日,我国反洗钱工作的重点将不仅仅停留在银行业,而是将扩大到证券和保险在内的全部金融机构。这意味着,我国金融体系建立全面反洗钱网络的工作将取得标志性进展。

记者尝试在关键时期对忙碌的央行反洗钱局局长刘连舸作一次独家专访。

当最终敲定采访时间后,记者终于有机会进入位于北京金融街一幢写字楼内戒备森严的楼层。这里正是全国反洗钱工作的中枢办公地点之一———央行反洗钱局和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在办公室见到央行反洗钱局局长刘连舸时,他语调虽依然坚定有力,面容却难掩疲惫,见记者注意到他手中端着的一大杯浓茶时,刘连舸笑着说:“最近全靠它提神了。”

“我们局长现在最想的是哪天能多睡一两个小时”,去会议室的时候,一位工作人员小声告诉记者,“跟他半开玩笑地建议过,最近出席外事活动之前是不是去做个‘美容’,要不脸色太憔悴了。”

刘连舸上任央行反洗钱局局长一周年来,深感责任重大,担子不轻。

这次也是刘连舸首次接受财经媒体的专访,在采访中,刘连舸几次提到“时不我待”,也一再强调银证保在内的全体金融机构的共同履行义务对我国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

近些年来,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境内外资金往来频繁,但是随着走私、毒品、贪污贿赂等犯罪不断发生,非法转移资金活动大量存在,洗钱问题在我国日渐突出,不仅破坏我国金融秩序,而且危害到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经历2年左右的时间,我国《反洗钱法》在全面征求意见、数易其稿、反复讨论的基础上,终于在今年10月31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获得通过。

随后,中国人民银行以2006年1号令和2号令的形式,颁布《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分别将于明年1月1日和3月1日起实行。

《反洗钱法》首次规定了我国反洗钱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对金融业的反洗钱监管由银行业扩展到证券和保险业,对特定非金融机构也将纳入监管范围,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也作出了部分调整。

随着法律和法规的颁布出台,我国反洗钱工作的下一步思路是什么?新的规定会不会给金融机构运营造成障碍?客户和金融机构自身的隐私能否得到保障?被赋予了调查权和资金冻结权的人民银行,外界也在担心会不会出现“行政滥用”?网络支付宝、虚拟货币这些新的潜在洗钱新渠道,反洗钱监管如何应对?

就这些广受关注的问题,上海证券报独家专访了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局长刘连舸。

我国目前的洗钱活动有四大特点

上海证券报:请您回顾一下,自去年以来我国反洗钱法制建设方面取得了哪些突破?您能否简单介绍过去我国反洗钱工作的分工机制情况?

刘连舸:在法制建设突破方面,一是《反洗钱法》最终出台,二是随后颁布了具体的规章制度,可以说我国反洗钱工作向规范化、法制化方向迈进了一大步。

反洗钱的法制建设此前做了大量的基础性准备工作。2000年以来,人大代表多次呼吁尽早制订《反洗钱法》,从2004年成立起草组,到2006年10月31日表决通过,《反洗钱法》草案数易其稿、反复修改、得到征求意见各部门的高度重视。

另一个重要突破是规章制度的修改和法律的起草同步进行。今年4月,《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三个具体规章形成征求意见稿,在互联网上广泛征求各界的意见。随后,又按照《反洗钱法》的内容进行调整。《反洗钱法》于10月31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人民银行根据法律授权,以人民银行1号令和2号令的形式于11月14日颁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从而使反洗钱法的规定进一步具体细化。

在工作机制方面,最重要的是反洗钱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最早由公安部、后由人民银行牵头,23个国务院部门参加,工作重点放在制订反洗钱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上。按照《反洗钱法》的规定,人民银行是国务院反洗钱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也就是说,我国整个反洗钱监管体制的特点为:由一个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分工负责、协调配合。

上海证券报:当今国际国内洗钱领域的复杂性和趋势有哪些特点?而我国反洗钱工作下一步的思路又是什么?

刘连舸:洗钱和反洗钱是一个博弈的过程,洗钱分子也在不断研究办法应付反洗钱监管。洗钱又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犯罪活动,涉及面广,从国外经验来看,几乎所有经济犯罪都与洗钱活动相伴,因此国际上要求,在定义上游犯罪的时候,范围要尽可能宽。

国际上洗钱活动目前有四大主要趋势,一是洗钱的方式手段高科技化,所利用的支付工具日益复杂;二是利用替代性的汇款机构从事洗钱活动日益增多,且洗钱活动跨国、跨区进行。

第三个趋势是:利用复杂的公司结构进行洗钱。很多公司是空壳公司,或者设立后不断变化投资人、控制人,使外界很难辨清谁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谁是交易的最终受益人。第四是洗钱和恐怖活动融资联系更加紧密。

在中国目前洗钱活动也主要有四大特点,一是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洗钱活动及发生案件概率比较大,相对集中;二是洗钱活动与各类上游犯罪联系紧密,比如贩毒、走私、地下钱庄的非法经营活动等;第三现金密集型行业,如娱乐场所、超市、广告公司、咨询公司等,其洗钱的规模和频率,有可能比金融机构还严重;第四则是利用各种假证件和空壳公司进行洗钱的活动十分猖獗。

鉴于国内外洗钱活动的特点和趋势,我国反洗钱工作首先是需要法制化和制度化,其次是监控范围需要不断扩大。《反洗钱法》颁布后,监管范围从原来的银行业,第一步延伸到包括证券保险等在内的整个金融业,以后将逐步扩展到特定非金融机构。

将尽快与银证保联合起草工作制度

上海证券报:此前各部门协调合作主要是通过部际联席会议工作机制,未来的构想是怎样的?此外,在以前金融监管部门协调机制的基础上,下一步的思路是什么?

刘连舸:从过去的实践经验来看,部际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新的法规鼓励延续现有的、行之有效的作法和机制,这个原则不会改变。鉴于洗钱及其相关犯罪的性质、特点,反洗钱工作确实需要各部门的支持、合作,因此未来我们会更加注意发挥部际联席会议机制的作用,加大沟通和合作力度,以保证有效完成反洗钱法赋予我们的职责。

与金融监管部门的合作,法律有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人民银行将严格依法办事,尽快与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联合起草并发布有关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的反洗钱工作制度,并及时向金融监管部门通报包括现场检查情况在内的整个反洗钱工作的情况。

另外,《反洗钱法》的法律责任部分规定,人民银行可以视金融机构违规情节,建议金融监管部门依法责令违规金融机构停业整顿,吊销经营许可证,对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取消任职资格或给予纪律处分等,这些都需要监管部门配合。

上海证券报:人行反洗钱局和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目前都承担着哪些工作?下一步有什么样的职能变化?对这两个机构,定位是什么?

刘连舸:人民银行反洗钱局侧重于法律授权的反洗钱行政管理和执法工作,主要包括制订相关政策、规章,布署、规划、检查反洗钱工作,依法调查可疑交易、经授权参与国际合作等,反洗钱局是一个行政部门。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是人民银行为了全面履行反洗钱职责而设立的机构,工作重点是接收并分析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按规定移送分析结果,建立国家反洗钱数据库,经批准与境外对口机构交换信息资料等。

我国反洗钱监测中心的职能定位和有些国家的情况不太一样,有些国家的金融情报机构比较独立、规模比较大,是国家反洗钱信息的中心和枢纽。当然,国际上对金融情报机构的职能定位也没有一个固定不变的模式。

从长远看,随着反洗钱工作的深化,在日常监管中要充分利用技术手段,减少成本,提高工作有效性,都要求更加充分发挥反洗钱监测中心的作用。

可疑资金临时冻结将按程序谨慎使用

上海证券报:随着《反洗钱法》的推出,在金融系统新添、强化了哪些监管手段?

刘连舸:《反洗钱法》出台后,扩展、增加、强化了监管手段,主要指,一是对可疑交易活动的调查,二是经调查仍不能排除洗钱嫌疑,且调查所涉及的账户资金可能被转往境外的,采取临时冻结措施。这两项措施力度比较大、也比较敏感,需要严格按程序谨慎使用。加强这些手段的目的,一是提高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性、准确性;二是进一步加大预防和打击洗钱及其他上游犯罪的力度,产生强大地威慑作用。

上海证券报:人民银行及分支机构可以进行现场检查,外界在关注:如何避免“行政滥用”?

刘连舸:对于金融机构遵守反洗钱规定的情况,我们的监管手段是非现场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现场检查的目的在于检查金融机构反洗钱的合规情况,是一个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过程,我们严格按照《人民银行法》、《反洗钱法》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有严格的程序规定。

而上面提到的对可疑交易活动的调查及临时冻结措施,是为了进一步调查核实可疑交易活动的,并不是针对金融机构经营活动的。调查只限于金融机构内部,不允许直接去企业和个人;冻结资金,也只有存在洗钱嫌疑,且账户资金有可能转移到境外时,才能采取措施,而且经过严格的程序。资金冻结权只有人民银行总行才有,分支机构都没有这种权力。而调查权,只有当发现可疑交易且与上游犯罪联系在一起,才能启用,也仅限于人民银行总行及省一级派出机构。

法律对监管手段的运用在程序上作了严格规定,并且高度透明,有助于避免发生失误以及“行政滥用”。同时,对在反洗钱监管和执法中滥用职权或违反依法行政原则的,《反洗钱法》中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可以追究。

蔡树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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