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庭上,顾雏军否定了所有的指控。
关于虚报注册资本,他的抗辩理由是,当初为了不违反公司法,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认可下,采取了变通措施。关于会计造假问题,他认为按照商业交易模式,签订合同之后,即使买方退还了所有的货物,也不能认定属于会计欺诈行为,况且这些行为受到了来自德勤会计师事务所方面的压力。关于挪用资金,他认为自己所控制的格林柯尔非但没有拖欠科龙公司的资金,反而是科龙公司拖欠了格林柯尔的4.78亿元,这些资金仍然在公司,而没有流入个人手中,所以不构成犯罪。关于职务侵占,他认为扬州市财政局奖励扬州格林柯尔4000万元,是一种招商引资的政府奖励措施,不存在违法问题。
关于注册资本
从理论上来说,如果公司涉嫌虚报注册资本,那么,公司设立人必须首先承担法律责任.然后才应追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登记负责人的责任。
然而,人们不禁要问,为什么格林柯尔采用虚报注册资本的方式进行企业登记呢?顾雏军采取增加现金流的方式,满足公司注册资本要求,这是一种规避国家现行法律的做法。但如果注册登记机关未提出异议,那么公司成立之后,其设立行为不再具有法律意义。换句话说,从公司法的一般理论来看,如果设立人采用欺诈的方式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工商企业登记,那么,一旦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追究设立人的刑事责任。现在,顾雏军的格林柯尔公司已经办理了注册登记手续,而且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并未因虚报注册资本而产生债权债务,所以,公诉机关的这项指控难以成立。
事实上,我国公司登记注册机关一方面采用形式审查制度,对公司的注册资本进行书面审查;而另一方面我国刑法又规定了虚报注册资本罪和抽逃出资罪,追究设立人的刑事责任,这样的规定不但无助于在登记主管机关与设立人之间实现权利义务的平衡,而且还阻碍了科技公司的设立。修改后的公司法降低了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标准,而且增加了出资的形式,目的就是为了适应现代科技发展的需要,鼓励更多的人采用公司组织形式创业。
按照从新兼从轻的原则,如果新的公司法和旧的公司法规定不一致,那么,应该按照新的公司法,减轻顾雏军的刑事责任或免除顾雏军的刑事责任。
关于会计造假
在指控顾雏军涉嫌的诸多犯罪行为中,会计造假是最引人注目的犯罪行为。但是根据顾雏军的回忆,2004年为扶持武汉和安徽等地科龙公司的经销商,在年底通过“压货”的方式确认销售收入5.13亿元。同时科龙电器还有7000多万元的股权投资差额摊销。作为世界上著名的会计师事务所——德勤会计师事务所在处理财务报表的时候,提出了两个方案,其中一种是认定7000多万元的摊销款,同时确认5.13亿元的销售收入,但是德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另一种则是将7000多万元的摊销款入账,对5.13亿元的销售收入不确认,但德勤会计师事务所不提出任何保留意见。两种方案在董事会讨论时,决定选择后者。但是,德勤会计师事务所突然变卦,坚持选择前一种方案。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的董事会被迫采用德勤会计师事务所的意见。
如果顾雏军的辩解查证属实,那么,违反国家规定的不是董事会,而是必须独立出具审计报告的德勤会计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