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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百地厅领导干部调查:腐败是社会和谐的大敌 滚动新闻_中国经济网——国家经济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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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百地厅领导干部调查:腐败是社会和谐的大敌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6年12月05日 17:19
丙戌
    2月4日,由中共中央党校主办的《学习时报》第364期刊发了署名为丙戌的文章《腐败是社会和谐的大敌》,文章剖析了腐败对社会和谐的危害,指出腐败与和谐社会建设处处为敌,实属十恶不赦,罄竹难书,如果任其蔓延,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将成为泡影,我们必须与之作殊死的斗争。以下是原文。

                                                              腐败是社会和谐的大敌 

    据中央党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研究课题组在对近300位地厅以上中央党校学员进行问卷调查后披露,在对于什么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重点解决的社会问题的回答中,“腐败问题”列“社会保障问题”之后,居第二位。从此结果中可以引发出这样一种思考,构建和谐社会,应当在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前提下,重点抓好两个方面紧迫工作,一是民生问题的解决,一是反腐败。

    腐败是社会和谐的大敌,为什么这样说呢?

    腐败是发展的绊脚石。社会要和谐,首先要发展。腐败却从各个方面破坏发展。腐败的实质是滥用公共权力以谋取私利。公共权力本来是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公共权力的滥用却导致相反的结果:公共财政资源被挥霍、地下矿产资源被滥采、优秀人才资源被闲置浪费,社会保障基金被任意挪用,社会安全网遭到威胁;市场经济秩序混乱,公平竞争和资源优化配置无以实现,企业成本增加,国家税收收入减少;投资环境恶化,影响外资进入;降低政府威信,影响政府对于经济的调控能力,等等,总之,正如一位国外经济学家所言,腐败癌症将摧毁发展的一切努力。

    腐败是恶化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环境的污染源。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社会公平正义,首先表现为公民个人法律地位的平等,表现为每一位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宪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如果缺乏上述平等,就没有起点意义上的公平,也谈不上正义。一些官员把公共权力变成为个人或小集团谋取私利的工具,从而获得法律规定之外的种种特权,大大破坏了公民权利的平等;滥用公共权力侵害公民个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造成权力和权利之间法律地位的不平等,这些都污染了社会环境,严重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成为引发社会矛盾和冲突,造成社会不和谐的根源。

    腐败是消解和谐文化的病毒。和谐文化是以和谐作为价值取向的文化,它既表现在理论化了的社会意识形式之中,也表现在以感性为主的社会心理之中。随着腐败的蔓延,滋生了一种价值趋向颠倒了的病态心理,例如缺乏耻辱感,甚至“笑贫不笑腐”等,它像病毒一样传染和毒害着人们,消解着社会主义荣辱观的积极影响。腐败的蔓延,还放大了群众对干部、对政府不满和不信任的情绪,导致社会矛盾事件中“无直接利益冲突”现象发生,当群体性事件苗头出现时,大量没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人不是以和谐思维的方式协助解决矛盾,而是在不满情绪的驱使下卷入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腐败是破坏干群关系、党群关系的蠹虫。在我国社会内部各个群体之间的关系中,干群关系是最重要的一对关系,它直接影响着执政党和广大群众的关系,影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腐败像蠹虫一样蛀蚀着干群团结,使干群矛盾突出,干群关系紧张,造成上访频繁,甚至酿成群体性事件。六中全会决定中说,党风正则干群和,干群和则社会稳。清除腐败蠹虫,端正党风政风,是建立和谐干群、党群关系的基本条件。

    腐败对社会和谐的危害还可以举出许多方面,真可谓与和谐社会建设处处为敌,实属十恶不赦,罄竹难书,如果任其蔓延,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将成为泡影,我们必须与之作殊死的斗争。

    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反腐倡廉工作,提出了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对陈良宇严重违纪问题的查处,更充分显示了反腐倡廉的坚强决心。但腐败问题存在的严重性,不可低估。扼制腐败蔓延的势头,将腐败控制在最低限度,任务艰巨。提高反腐败的有效性,从根本上说,要靠改革、靠制度。政府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压缩公共权力,把应当由市场掌握的权力交给市场,减少官员利用公权谋私利的条件。加强民主法制建设,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使之每一个部位、每一个环节都处于有效的监督之下。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反腐倡廉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促进社会和谐的紧迫任务。“紧迫”二字,催人猛进,我们全党同志,特别是党的各级领导干部,都要有反腐败的紧迫感啊!(学习时报)
 
来源:中国经济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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