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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文盛签发国土资源部第36号令
《国土资源管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办法》出台
2006-12-4 10:48

孙文盛签发国土资源部第36号令
《国土资源管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办法》出台

 
国土资源新闻网 (2006年12月1日  11:25) 
 
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本网讯(李东凯)日前,国土资源部部长孙文盛签发第36号令,发布《国土资源管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据了解,出台这个《办法》,目的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国土资源管理制度建设质量,规范国土资源管理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办法》全文共17条,对适用范围、合法性审查的内容、环节、效力以及结果等,作了具体规定。

  根据《办法》,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制定国土资源管理规范性文件,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涉及国土资源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所谓国土资源管理规范性文件,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国土资源管理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在本系统或者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它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及其他事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应当遵循合法合理、权责一致、诚实信用、高效快捷和协调配合的原则。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对本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法制工作机构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不得提交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负责人签发。进行合法性审查,主要看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是否属于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是否与本部门原有的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是否含有不能设置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事项,以及是否属于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事项等。法制工作机构自收到规范性文件文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并作出同意、退回、直接修改或建议停止的审查结果。

  为切实推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的实施情况作为依法行政考核及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同时,法制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国土资源部
责任编辑:杨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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