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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高管上任将更规范更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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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高管上任将更规范更透明
2006年12月01日 08:47:03  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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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解读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今日起正式实施。业界人士认为,《办法》的实施使券商董、监事和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核准、业务培训、持续监管和责任追究进一步健全,形成了任职资格监管的全面、统一、规范和有约束力的监管制度。“券商高管如何上任将更规范、更透明。”

    中国证监会有关人士介绍,此次发布的《办法》是依据新修订的《证券法》,对2004年版券商高管办法的进一步修改、完善,以及对现行相关法规文件的整合。修订后的《办法》主要有四大特点:

    一是与《证券法》衔接,扩大了任职资格监管的范围,并强调证券公司董、监事和高管人员任职前必须取得任职资格的监管要求。监管范围增加了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进一步明确了高管人员的范围,将证券公司管理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以及类似机构的成员、董事会秘书、分支机构负责人等均纳入高管人员范围。

    二是进一步完善了任职资格申请的条件和程序。《办法》对纳入任职资格监管范围的人员实行分类监管,并根据近几年的监管实践,对各类人员申请任职资格的条件和程序做了适当调整,如从业时间长的,学历可以适当放宽;学历高的,从业年限可以适当放宽;放宽了推荐人推荐人数的限制等,增强了《办法》的合理性及操作性。

    三是进一步强化了对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持续监管。增加了证券公司任免高管人员以及确定和调整高管人员职责分工应当在公司内部公告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的规定;调整了资格年检的人员范围,要求取得经理层人员资格但未在证券公司担任相应职务的人员应当参加资格年检;修订了公司出现董事长、总经理缺位情形的监管措施;扩大了对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监管谈话的适用情形等。

    四是加强了对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责任追究。针对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没有能够勤勉尽责的有关情形,《办法》分别规定了不同的监管措施,包括监管谈话、限制支付报酬、限制提供福利、限制权利、责令更换、认定不适当人选、撤销任职资格以及追究其他法律责任等。(记者 夏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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