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调整外商投资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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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日前开发区有关部门发布通知规定,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不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如2006年为5982元)。单位为职工缴存超过缴存基数上限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应在税后列支。
日前,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及天津市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文件,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进行了设定。《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关于调整2006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第二条第二项规定:“设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200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不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5982元。单位为职工缴存超过缴存基数上限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应在税后列支。单位和职工超过缴存基数上限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由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同意。”据了解,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从2007年1月起按上述规定执行,单位和职工超过缴存基数上限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由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同意,报开发区有关部门备案后执行。
责任编辑/tj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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