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seee资讯快照谨为网络故障时的索引,不代表被搜索网站的即时页面。)
<民事诉讼法>专家建议稿第四稿拟提交人大常委会 立法动态_中国经济网——国家经济门户
 财经频道 > 经济与法 > 立法动态 > 正文
 
<民事诉讼法>专家建议稿第四稿拟提交人大常委会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6年11月28日 07:27
    11月25日~26日,由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江伟教授主持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修订专家建议稿”进行第四稿论证。此次修改建议稿在原有民事诉讼法体例的基础上进行修订,增加了“证据编”明确举证责任,增加第三审法律审查程序;设立了小额诉讼、公益诉讼、股东代表诉讼、债权人代位诉讼、票据诉讼等特殊诉讼程序等,对现行民事诉讼法进行了重大修改。

    江伟教授告诉记者,此次讨论后将作最后的修改,并尽快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供立法参考。

    立案登记制度代替立案审查制度

    此次修改稿的一个重大突破,是用立案登记制度代替现行的立案审查制度,即法院不能拒接老百姓诉状。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立案审查程序,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才予以立案受理。江伟说,现行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的不当操作致使一些当事人被排除在司法程序之外,造成老百姓打官司立案难。而且,从当事人起诉到法院立案,往往相隔很长一段时间,不能达到快速解决纠纷、保护当事人诉权的司法效果。在某些基层法院,还存在“抽屉案”情况,法院接到当事人的起诉状后,并不给当事人书面的证明,而是将起诉状放起来,等想办这个案件时,才走立案程序。更有一些法院明确对立案范围进行限定,如某高级法院下发的内部文件规定,对于集资纠纷、土地纠纷、职工下岗等13类“涉及面广、敏感性强、社会关注”的案件暂不受理。为此,造成部分老百姓申诉无门,民怨沸腾。

    江伟说:“民事诉权作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一种权利,任何人都不得非法侵害和阻碍其行使。”为此,修改稿中设计了立案登记制度,明确规定“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提交了符合要求的起诉状,法院无需进行审查,法院应立案登记。法院不得拒收当事人的起诉状。”

    对于这一修改,会上争论比较大。有法官提出,有些案件社会背景复杂,或涉及制度层面,不适合通过法院解决。这种案子会给法院很大压力,即使接了也很难解决,反而浪费大量司法资源。对此观点,江伟教授表示不认同。他说,老百姓在现实中遇到问题才会找法院,而法院是最后的司法救济途径,如果法院把老百姓拒之门外,将会导致大量社会问题。因此,法院应该降低门槛,尽力化解老百姓之间的矛盾。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法院必须把好立案这一关,必须防止恶意诉讼。对此,有学者认为,这是可以通过技术手段解决的,可以在相关规定中加以明确,如诉讼对象不适格、起诉状不符合法律要求等,法院可以告知当事人在修改后重新提起诉讼。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傅郁林提出,用立案登记制度代替立案审查制度,将程序问题和实质问题的审判权完整地交给同一法官(或合议庭)行使,这样的分离不仅具有现代司法专业化分工的优势,更重要的是它保障了当事人在一些法律基本程序问题上的听审权。但立法在改变立案程序的同时必须确定法院主管民事纠纷的范围和标准。

    建立有条件的三审制

    江伟告诉记者,我国目前实行的司法制度是四级(初级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四级)两审(一审和二审)终审制。大量案件的审理在中级法院即告终止。由于终审法院级别低,往往难以摆脱地方保护主义的困扰。同时,由于审级较低,一些案件的审判质量也难以保证。为弥补两审终审制在审级方面的先天缺陷,审判监督程序被频繁启动,导致“终审不终、再审无限”,不仅使法院不堪讼累之苦,而且动摇了法院和法律的权威性,两审终审制也名存实亡。

    而且,在司法实践中,法院经常碰到法律冲突问题,不同的法律规定有冲突,地方法规与法律有冲突,甚至还有下位法违反和修改上违法的情况。因此,此次建议稿突破性地设计了三审的程序,提出如果认为第二审判决违反法律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越级直接提起第三审上诉。第三审法院不是高级法院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其审判级别较高,更有能力统管全局,诠释法律。违反法律包括,不适用实体法律或者适用实体法律不当,应当回避的法官参与裁判,判决未记载理由,或者理由相互矛盾等情形。

    江伟强调,这一程序是有条件的三审制,是“法律审”,不是“事实审”,不能理解成“二审终审制改为三审终审制”,它是在法律“有问题”时,即法律规定相互发生冲突时,才由级别比较高的法院来对法律的冲突进行处理,以达到统一法律适用的目的。

    傅郁林说,目前建立三审程序的呼声很高,然而一种错误的概念认为三审程序可以取代再审程序。正确的思路是,建立三审程序的目的是使得整个司法结构在技术上安排更合理,从而优化二审程序并强化一审程序功能,从根本上减少司法错误,进而减少寻求再审的需要,同时从根本上增加司法信用和司法权威,最终从根本上减少对寻求再审的刺激,而不是替代再审程序。“审级制度即使设定得完美无缺,在实践中也难以保证不出错案,所以必须要有审判监督程序。但在设计思路上,再审程序应当成为极端例外(发生火灾)情况下才能启用的消防通道,而不是日常通行的普通救济渠道,因此应当严格控制再审程序的适用条件。”
 
来源:中国青年报
热点新闻
     
寺院版<疯狂石头>
·擅动上亿元资金炒股致巨亏 天大前校长被罢免
·公安部揭露经济犯罪新手法 济南南洋学校被点
·"如烟"问题的监管缺失背后还会有多少"迷雾"
·全能问题护理液被召回 中国已停产眼镜店撤柜
·假环保认证"祸及橱柜 环保品牌掀起打假风暴
揪出一群非典元凶
     
频道精选
 新闻垂直管理风纷起 央地博弈:权力边界尚待清晰  财经上海量化国际金融中心建设 5年再造1个深市
 产业含量超过香烟?如烟老总抛尼古丁"无害说"  国际加拿大以保护国家利益为由 对中国投资设限
 记者 京版权局:卡拉OK版权费必收 不举行听证会  评论程青松让娱乐圈掀起同性风潮,娱乐不要隐私?
 传媒中国女富豪背后的男人 车展10位最难忘女模  资讯全国8000亿养老金空账引发"延迟退休"呼声
 科教爱因斯坦的"顶叶"比常人大15%|追缉肥胖元凶  娱乐范冰冰负面新闻不断绝地反击 报案找"范黑"
 视频超女邵雨涵裸照事件 老伯居然7年没睡觉  互动百姓生活底线几何? 安全套堵高校下水道
闲话法事
达尔文奖N种白痴死法
拿什么拯救"裘祖贻们"
揭秘杜月笙最后六年
写诗软件侵犯著作权吗
中国经济网信息免责声明:
    本网站所载之全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新闻、公告、评论、预测、图表、论文等),仅供网友
参考。

中国经济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 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经济网,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
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
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中国经济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
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有关作品版权事宜请联系:010-83512266-8089、8085


搜索:
理财进行时
·
·
·
·
消费无极限
·
·
·
·
法眼观天下
·
·
·
·
·
·
财经风景线
·
·
·
·
24小时排行
·
·
·
·
·
热点专题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