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日前从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上海将逐步推广小企业欠薪保障金制度,将上海所有企业的欠薪纳入垫付范围。根据这项制度的规定,用工在300人及其以下的企业,每年需缴纳一次欠薪保障费。缴费标准为:100人及其以下的企业需要缴纳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101至200人的企业为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201至300人的企业为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当年设立的300人以下企业为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据介绍,1999年,上海市政府为了促进小企业有序发展,妥善解决小企业业主逃匿或清算不足造成欠薪偿还困难的矛盾,借鉴香港和深圳经验,设立了小企业欠薪保障金制度,以后又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了该项制度。欠薪保障费主要用于以下3种情形:企业因歇业、破产等进入清算程序,因其资产暂时无法变现,或其资产不足而无法偿付拖欠的工资或社会保险费的;因业主逃匿企业无法偿付拖欠的工资或社会保险费,人民法院在依法执行中,因被执行的资产不足而无法解决的;市有关部门处理涉及劳动纠纷的重大突发事件中,需要垫付企业欠付工资或社会保险费的。截至2006年10月底,垫付金额达2800万元左右,解决突出矛盾150多起,12000余名职工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