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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媒体报道,10月底召开的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全国人大财经委关于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的审议意见》透露,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已经国务院审议,正在修改。 上述财政部预算司负责人表示,目前“两税合并”不存在技术障碍,只待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 “实际上,所谓的法律程序就是要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中国政法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施正文教授表示。由于1991年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而且企业所得税属于基本税收制度,所以并轨后的“企业所得税法”应该只有每年3月份召开的全国人大代表大会才有权通过。 “根据我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法律的通过一般要经过三次审议,如果在今年12月份这部法律草案能够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那么在理论上,这部法律最快在2007年3月份就能获得通过。”施正文表示。 长期以来,我国对于内外资企业在征收所得税时奉行“双轨制”,内资企业主要适用《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而外资企业主要适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虽然根据上述规定,内资企业的所得税率为33%,外资企业的所有税率为30%,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两种企业的实际税负都大大低于名义税率。 根据有关单位测算,目前全国外资企业实际平均税率在13%左右,内资企业实际税率在25%左右,内资企业的所得税负担几乎是外资企业的两倍。社科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此前公布报告认为,企业所得税的税法不统一,是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度存在的最主要问题。 根据此前确定的草案,初定的统一后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过渡期为5年,对年利润10万元以下的微利型企业,将按照《中小企业促进法》的规定给予照顾,适用18%的优惠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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