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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三原则“宽容”变相期货 电子盘前景未卜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6年11月26日 07:48
    相关部委对于变相期货界定仍存异议。商务部提议界定变相期货三原则:把交易作为投资平台、以赚取差价为目的;合约交割和持仓有一定限制且非常接近期货交易;建立了标准化仓单制度。

    业界期盼已久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又添变数。

    据记者了解,相关部委对于《条例》中提及的变相期货界定仍存异议。这意味着《条例》距离最后的审议程序还有距离。

    “我们希望《条例》能够对变相期货作出明确界定,以便于商务部未来更好地对大宗现货商品交易市场展开有效管理和监控。”据商务部法司人士介绍,《条例》牵头起草单位之一——中国证监会已先后3次就《条例》中涉及到的变相期货界定问题征求商务部意见,但目前仍未有明确结论。

    部委争议

    记者此前得到的一份《条例》草案第103条显示:“变相期货交易是指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采用标准化合约和卖空、平仓对冲、集中撮合以及履约保证等交易机制,允许公众投资者将其作为一种金融投资工具而参与的交易行为。”

    同时,该《条例》第3条规定,“从事期货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操纵期货市场和变相期货交易等违法行为。”

    正是证监会主笔的上述表述,引起了部委间极大争议。

    “在第3次修改意见时,我们明确提出了界定变相期货的3个原则。”前述商务部条法司人士透露3点原则为:把交易作为投资平台、以赚取差价为目的;合约交割和持仓有一定限制且非常接近期货交易;建立了标准化仓单制度。“在实现量化考核的基础上,所有具备这些条件的都应该归纳为变相期货。”

    按照这种表述,现有的现货市场电子交易盘显然不能都归为变相期货,而这与证监会的一贯提法明显相左。

    电子盘前景未卜

    “国内电子交易盘大多数是在原内贸部一些交易市场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如浙江茧丝绸交易中心市场等。他们所开展的电子交易形似期货但本质并非期货。”商务部商业改革发展司某研究人士分析说。

    正是因为大量借鉴和采用了期货交易过程中的合约和持仓限制、甚至类保证金等制度,诸多现货或中远期现货市场身陷变相期货之惑。

    事实上,也正是变相期货概念浮出水面的这几年,国内电子盘交易发展迅猛,如上海现今仅钢材电子盘就有四家之多。而上海第五大家钢材电子盘交易市场——上海国际钢铁服务业中心建设的钢铁电子信息交易中心也将于2007年投入运营。

    对此,北京工商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所长胡俞越表示,期货市场作为一种高级市场交易形式,其处于金字塔的最顶端。而塔基为诸多的现货市场,塔身则为中远期现货市场。

    “这种形态在国外也是长期共存并相互促进、发展的。”据此,他建议《条例》最好不要明确界定变相期货,而是通过不断健全、发展国内期货市场来带动和促进现货及中远期现货市场发展、规范。

    “我们希望通过《条例》能够厘清变相期货概念,而不是封杀这个在现实中有着巨大市场需求的交易方式。”参与《期货法》起草的一位商务部官员直言,市场的问题最终还应留给市场自身去解决,而不是通过行政法规强行束缚。

    对此,接近证监会期货部的业内专家表示,证监会考虑准确定义变相期货可能意味一些市场会被取缔,而国内现有期货市场并无法提供由变相期货开展的、诸如钢材等交易品种,因此不忙下定义,甚至可以把定义变相期货等问题留给未来的《期货法》。
 
来源:中国经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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