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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原罪”之七宗罪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6年11月26日 07:51
    企业家“原罪”随着近日顾雏军案的开庭以及张文中、田源的协助调查又一次进入公众视野。

    有人把当代中国之资本“原罪”,称之为“中国式之资本原罪”。这样称呼无非是为了强调其与政治、权力等相关因素的“共谋”关系。而如今,加入这个圈子的民营企业家越来越多,在最近的一次中华工商联会议上,企业家讨论最多的也是这个问题。大家不但关心这个问题在任何一个阶段提出的特定背景,更关注其今后的发展和解决的路径。

    11月,广东佛山,中级人民法院。就在这里,曾经的富豪顾雏军全部否认了检察机关的指控,并发表了近3个小时的“演说”,目的就是——为自己“喊冤”。

    之后不到10天,北京物美商业集团宣布该公司董事长兼大股东张文中辞职,配合中纪委对有关房地产事宜的调查。

    再之后,张文中的“亲密朋友”,“期货教父”中期集团董事长田源也被宣布协助调查。

    一连串事件的背后是高度敏感而又不得不直面的——“原罪”。

    一宗罪:虚假出资罪  虚报注册资本罪

    代表案件:顾雏军案

    为了能进入某一行业,必须要按《公司法》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金注册,否则便有涉罪之嫌。即使如此,大批市场经济的先行者们,大都趟过虚假出资的冥河,而后来者也仍在不断践行。

    有观点认为,立法者当时设立这样的罪行是为了打击皮包公司,但是,他们应该逐渐认识到问题的根本不在于企业有多少注册资金,而在于企业是否诚信经营。

    “注册资本金的多少与诚信与否并无直接关系”,著名律师田文昌说。

    尽管我国在这方面已经有了意识并迈出了重要一步,新修改后的《公司法》允许出资人分期缴纳出资,对出资形式进行了宽泛规定,但问题依然存在。

    律师提示:虽然条文有所修改,但企业也须小心遵守,以免成为其他人寻罪的由头。

    二宗罪:非法集资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代表案件:唐万新案

    最新一期《安邦资讯》指出:在整体紧缩的信贷政策调控下,许多企业面对着依然丰厚的投资利润,在无法从商业银行得到足够贷款的情况下,直接或间接进行了各种方式的高息吸储。根据估算,仅今年10月,吸储额最多可达70余亿元。

    或者,这条资讯让人们关注的并不仅仅是民间金融的再次兴起,还有一个“高息吸储”的说法,而这在以前,往往是要被冠以“非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嫌疑。

    问题的普遍性值得引起政府注意,但这种问题是否一定要追究?田文昌告诉记者,“民间借贷,企业拆借在国外是很普遍的做法,并不属违法行为。我国基于经济稳定的考虑,对这方面进行严格的限制,却在某种程度上束缚了企业的发展。”

    律师提示:企业要健全公司治理结构,一旦必须采用民间金融的方式,也尽量要以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形式通过,最后取得主管部门的认可。

    三宗罪:虚开增值税发票罪  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

    代表案件:铁本案

    “从立法角度来说,当时政府是希望借此来打击用虚构发票骗取国家17%抵扣款的行为,也就是为了打击纯粹的骗钱行为。”田文昌向记者描述当初的立法情形。

    可是,在企业的经营过程中,也逐渐出现了这样一种现象,就是A公司与B公司在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前提下,由于B公司没有发票,A公司不得不寻求C公司来开具一张标有实际销售金额的发票,在这种情况下,发票虽然是假的,但业务是真实的。

    “如果这种情形,也要依罪论处,这种企业被起诉的并不在少数。”田文昌说。

    律师提示:建议最高院出台一个相关的司法解释,以正视听。

    四宗罪:操纵证券罪  

    代表案例:周正毅案

    资本市场的纵横捭阖与暴利机会极易引起人们无限的遐思,对于坐拥巨资的企业家来说,进入股市狂赌一把,利用资金优势以“钱”快速生“钱”是一件极其美妙的事情,所以,一夜暴富的传奇成为企业家在股市上的致命毒药。

    “你只要集中资金控制了流通股,左右了他的股价,这就是操纵。”唐万新的律师陶武平向唐的解释算是对操纵证券罪最通俗的释义了。然而,即使如此,让很多企业家深切地理解这个道理却并不容易,由于我国资本市场与资本立法时间较短,很多人可能会在不经意间触犯刑律。

    律师提示:刑法“第六修正案”及证监会近期推出的“首席行政大法官制”都会进一步加重资本市场违法行为的刑事惩治力度,在资本市场流转的企业一定要熟悉相关立法,反思自身行为,谨慎、谨慎再谨慎。
 
来源:中国经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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