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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不成按揭5万定金遭扣 两大争议法院支持买家

2006-11-25 01:42:44 来源: 《信息时报》  网友评论 0 进入论坛
  •   法院认为房地产公司以此为由认定购买者违约没依据,判决返还定金并支付利息

购房前要支付定金已是惯例,如果中途发现对方存在问题而导致购房合同不能履行,纠纷的焦点也就因此而常常集中在是否返还定金上。日前,深圳市龙岗区法院就公布了一起有关购房定金纠纷的典型案例,法官借该案提醒,不退定金或者要求双倍返还定金需要先证明对方违约,但不是所有的合同未能履行都是由违约引起,因而需要具体分析。

按揭不成房产商拒退定金

瞿某与深圳市龙岗区一家房地产公司于2005年10月1日签订认购书,同时交付了50000元定金。签订认购书后,该房地产公司于2005年10月18日上午收取了瞿某的106000元首期购房款,可就在当天下午,公司又告知瞿某,称他在银行有不良信用记录,不能办理按揭手续。

瞿某遂于第二天要求返还首期款及定金,公司随即返还首期款,但却拒绝返还50000元定金。瞿某于是告到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返还定金人民币50000元并支付利息人民币1500元。而公司却辩称,认购书约定瞿某交付首期款的时间为2005年10月8日,而瞿某实际支付首期款的时间为2005年10月18日,此外瞿某也没有办理按揭贷款手续,因此不予返还定金。

两大争议法院支持买家

瞿某没有按照认购书约定的时间付款,那么被告能否以此为由不返还定金?法院认为,依照认购书的约定,瞿某应于2005年10月8日支付首期款人民币106000元,而瞿某于2005年10月18日才支付。但是,这期间公司并未因瞿某迟延付款而告知瞿某不需支付,反而在瞿某交款时予以接受还没提出异议,公司当时给出的不退还首期款的理由是办不了按揭贷款。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应视为双方对首期款的支付期限做了变更,故公司称瞿某迟延付款,没有事实依据。

被告能否以瞿某不能按揭贷款违约为由不予返还原告的定金?法院认为,关于按揭贷款银行,认购书只约定“由被告酌情安排”,属约定不明,双方并未约定按揭银行为“中国农业银行深圳罗湖支行”。该行出具说明称瞿某有不良信用记录不予发放贷款,并不能说明瞿某不符合其他银行的按揭贷款条件,故被告认为瞿某不能按揭贷款属违约并以此为由不返还定金,没有事实依据。

因此,法院判决瞿某主张解除认购书及要求返还购房定金人民币50000元并支付利息人民币1500元,合法有理,法院予以支持。(闫晓光 汪泽洪 黎开颖)陈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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