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日前公布,《办法》意见稿规定了出租房屋必须具备的四个条件,包括无安全隐患;符合治安和消防管理的有关规定;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成套住宅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具备上下水、供电和环境卫生等必要的生活条件。
根据草案,出租房屋的安全使用,坚持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出租房屋的安全责任由房屋所有人负责;房屋所有人委托管理单位管理的,由管理单位负责。房屋承租人对其使用行为负责。
草案列举了房东应履行的多项义务。房东须告知承租人应当遵守的房屋安全使用和治安管理规定,并与其签订责任书,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如果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房东若违反以上规定,须承担法律责任。如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承租人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本人和承租人、实际居住人员基本情况的,将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于未签订责任书的,将责令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以上处罚由公安机关执行。
北京将实行房屋租赁登记制度,出租人应当自与承租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管理组织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手续,并填报出租人、承租人姓名或者名称、证件种类和号码等情况。对违反此规定的将责令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即日起至12月5日,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就草案征集意见。北京市政府在两年前曾经就《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草案)》征集过意见,但是征集到的246条意见绝大部分持反对态度。当时的市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曾表示,因为市民反对而搁置的情况在北京立法史上属首次。 《京华时报》 ( 2006-11-24 第102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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