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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认定标准 最高法院建立驰名商标认定备案制度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6年11月23日 11:37
    最高人民法院11月12日就建立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备案制度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发出通知。

    通知要求,本通知下发前,已经生效的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在下发之日起两个月内,由各高级法院将一审、二审法律文书连同认定驰名商标案件的统计表报送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备案;自本通知下发之日,各高级法院对于辖区内法律文书已生效的涉及认定驰名商标的案件,在文书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备案。

    近年来,各地法院在审理商标侵权等民事案件中,根据商标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认定了一定数量的驰名商标。最高人民法院一直非常重视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工作,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加大对各地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监督和指导工作力度。

    根据审判工作需要,为了及时掌握和研究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情况和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对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设立备案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将对备案的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情况定期予以公布,增加透明度,同时也将进一步对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据称,这项制度将有利于对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标准统一,加大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进行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有关问题的调研工作,拟在条件成熟时,通过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进一步细化和明确驰名商标的认定原则与标准,确保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符合商标法的精神。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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