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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至6倍较合理“房价收入比”应与国际接轨
2006-11-23 08:58
余丰慧

  “房价收入比”是指一个地区的住房平均价与家庭年平均收入的比值,反映了居民家庭对住房的支付能力,比值越高,支付能力就越低。目前国际上公认的“合理的住房价格”的“房价收入比”为3至6倍,世界银行专家的说法为4至6倍。

    2006年第三季度最新统计分析显示,京沪穗深四地房价,除上海回调外,其余三地均有不同程度增长。经过对“房价收入比”分析,今年四地的“房价收入比”均达到10倍以上,深圳名列第一,房价相当于家庭可支配收入的15.76倍,第二位是上海,为15.55倍,其次是北京,为13.55倍,最后是广州12.67倍。也就是说4地的“房价收入比”均高于国际标准的2倍以上(11月22日《市场报》)。除了京沪穗深四地比较典型外,中西部省会城市以及二线城市百姓的“房价收入比”也都超过了国际公认标准的1倍以上。

    其实,对于过高的“房价收入比”,开发商和投机者是不会作太多考虑的。对于开放商,房价越高,才可能获取高额利润;而对于投机者,房价越高,则牟利越多,获利空间也越大。作为商人,他们不考虑“房价收入比”无可厚非。但是,作为地方政府,如果不考虑“房价收入比”就有些不正常了。现在,有一些城市特别是中西部省会城市在衡量房价时,往往把本地房价与高房价城市比较,无视“房价收入比”;有些地方政府则过分强调住房需求大,而不分析是否是真实有效的需求,从而得出了本地房价不算高的荒谬结论。其结果,一方面推高了房价,增加了地方GDP增长总量,另一方面地方政府也从土地、高房价中谋取了一些“公”和“私”的利益。

    不考虑“房价收入比”,折射出地方政府“以民为本”思想的缺失。一些职能部门和专家常常把国际惯例,与国际接轨挂在嘴边。大谈水电油汽价格要与国际接轨,医疗教育收费要与国际接轨等等,就是闭口不谈居民收入也应与国际接轨。很明显,目前我国房价已与国际接轨接过了头,居民收入水平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相差甚远,“房价收入比”明显过高,为什么一些地方政府和专家就是不谈“房价收入比”也应与国际接轨呢?

    “房价收入比”如此之高,反映了广大城市居民在住房问题上负担沉重;而过高的“房价收入比”也明显降低了城市百姓的生活质量,影响了他们的生活和谐度。因此,我国的“房价收入比”也应与国际接轨。国家应该把“房价收入比”列入城市政府的政绩考核指标,有关部门要定期公布各个重点城市的“房价收入比”指标,对于“房价收入比”长期列于前列的城市,必须对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我们只有在大幅度提高广大百姓的收入水平的同时,把高房价降下来,使房价真正反映真实的市场需求,反映百姓真实的购买力水平,才能有效推动和谐社会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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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沪穗深4地房价收入比超过国际标准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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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孙红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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