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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局称KTV收费公告程序合法 北京执行3档标准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6年11月22日 08:16
    本市向KTV经营场所收取版权使用费将采取高、中、低三档收费标准,并有望从明年年初起执行。昨天,北京市版权局副局长王野霏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作出如上表述。

    12元/包房/天为收费上限

    据报道,广州文化娱乐业协会声明不接受国家版权局公布的卡拉OK版权收费标准。记者就此事采访了北京市版权局副局长王野霏。他表示,本市的卡拉OK版权收费实施细则正在草拟过程中,初稿已经完成。按照计划,在执行收费的具体过程中,将以国家版权局公告的12元/包房/天(含音乐和音乐电视两类作品的使用费)为收费上限,同时设定中线和下限共三档收费标准。

    王野霏表示,三档收费标准的具体数额已经确定,但目前不能公布,“我们希望收费能慎重进行,在和各方就这个实施细则达成一致以后才能公布实施。希望在明年年初正式出台。”

    针对广州文化娱乐业协会的声明,王野霏表示,与广州不同的是,北京没有市一级的文化娱乐业协会,只有西城区和顺义区有相关的文化产业协会,“我们在实施收费之前还要和各方都进行沟通,也包括上海和广东,希望在实际操作中能保持一定的统一。”

    行业协会质疑收费标准

    记者随后采访了西城区文化产业协会副会长王正恒,他表示刚获悉此事,不便表态。在国家版权局之前举行的意见交流会上,王正恒曾表示出台此项收费标准并不合理。

    该协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对于国家版权局出台的标准,他们还有很多费解之处。“首先,为什么收取12元没有解释清楚。其次,收费主体目前并没有收费资格。”根据国家版权局的说法,具体的收费由中国音像协会和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执行,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没完成社团登记程序之前,权利人委托该协会管理的权利暂由中国音像协会代为行使。“问题是这个协会本身并没有收费资格,它又有什么权利让别人代收?”这位负责人认为,按照国际惯例,收费的标准应由协会对协会进行谈判后达成。

    11月9日,国家版权局公布了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的收费标准,规定“卡拉OK经营行业以经营场所的包房为单位,支付音乐作品、音乐电视作品版权使用费,基本标准为12元/包房/天(含音乐和音乐电视两类作品的使用费)。

    国家版权局:KTV收费公告程序合法

    针对广州拒绝执行KTV收取版权费一事,记者昨天采访了国家版权局新闻发言人、版权管理司司长王自强。他表示,国家版权局是按照《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履行公告程序。对于广州方面拒不执行,国家版权局是否将采取进一步的措施,王自强并未明确表态,他说:“根据法律规定,国家版权局负有监督的权利。”但他一再向记者强调,公告收费标准是一种集体管理行为,如果否认了这种管理方式,将使KTV行业回到2002、2003年左右,被众多音乐作者告上法庭,高额索赔的境遇,“我觉得集体管理是解决这个问题最好的办法,否认它,企业可能会面临高额诉讼的危险。”
 
来源: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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