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承认,当前房地产市场出现这种“且调且涨”的局面,有多重原因。中国近年经济繁荣和城市化脚步加快,本身就产生出对于房地产业的大规模需求;加之住房体制改革的催动、资本市场不完善等制度性因素的影响,都是房地产热的经济发展内因,也说明房地产价格上涨具备一定的合理性。与此同时,宏观经济状况也影响了房地产业。过低的利率水平导致的流动性过剩已经成为世界性难题,中国因“人民币因素”而资金愈发充沛,银行有强烈的放款冲动,外资有强烈的流入欲求,必然进一步支持强大的需方购买力。
不过,经济发展的内在需求只可引导而不可压制,中国资本市场和金融制度亦在完善中;利率对宏观经济影响极大,即使在房地产社会保障体系和金融体系较为完善的美国,美联储对提高利率调节房地产市场也极为慎重。因此,政府之于房地产本身的政策导向和调控手段选择,就成了可以影响产业发展的主要可控变量。“调控”的意义正在于此。
关键在于如何掌控这种变量。正如我们曾经指出,作为一种特殊商品,房地产具有必需品和投资品的双重特征,政府首先应从必需品的特性出发,在解决中低收入阶层的住房问题上明确自己的角色。从1998年7月启动住房改革之初国务院颁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即“23号文”),到2005年初的“国六条”等一系列“新政”政策,可以看出政府对承担这一角色在道理上是清楚的。但在执行中,如此重大的政策取向,没有也无法进入各级政府的公共选择程序,而强势利益集团的影响却极易左右决策;加之土地市场迟迟不放开,中央和地方政府在土地收益上的分配机制,也强化了地方政府在房地产发展中的利益驱动。因此,纵在“新政”之后,落实这一基本政策也是效率低下,进展缓慢。
政府缺位一时难以补足,错位和越位却在增加。因为过分追求“调控”的短期效果,政策文件中虽然对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有正确阐释,实践中却往往“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误区重重。两年来从中央到地方的许多“调控举措”,都是行政微观干预与宏观调节交错运用,模糊了政府与市场的边界;而且,因缺乏对于需求结构的准确把握,有些措施甚至加重了中低收入层的负担。
时至今日,国内的房地产业不可谓不兴旺。但一方面是“经济适用房”、公寓房、别墅房事实上全盘市场化,房价全线上涨远超中低收入层负担能力;另一方面是一些权钱地齐备的中央机关部门、事业单位继续盖房、分房,且标准越盖越高,以“经济适用房”之名对本单位员工行准福利分房之实。各方盖房购房资金其实绝大部分来自银行,房价轮番上涨后的风险高度集中于银行体系;往昔路径越来越固化,政府实施调控难度更成倍放大。
危害是多重的,现在必须对“新政”方略进行调整。在认清总的态势及政府位置之后,我们认为,具体的调整可从供求两方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