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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联合出台新政 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翻倍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6年11月21日 07:56
蒋彦鑫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作出重大调整。自2007年1月1日起,新批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在原有基础上提高一倍。 

    所收费用中央地方三七分成

    昨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拉开新一轮土地宏观调控序幕。文件规定,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实行中央与地方30:70分成体制,且地方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一律全额缴入省级国库,并参照基本农田面积和土地开发整理重点任务分配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此次调整对地价影响甚微”

    另据新华社报道,国土资源部官员介绍,当前,我国地价主要由取得成本、开发成本、政府收益三部分构成,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只是政府收益中的一部分。据国土资源部测算,即使全面提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等相关税费标准,工业实际用地出让价格也只是恢复到基准地价水平,而房地产用地出让价格将基本持平。

    因此,这次上调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对地价影响甚微。从上海、南京、苏州等19个城市组织开展的征地制度改革试点情况看,相关政策调整后,被征地农民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提高,地方政府获取的土地出让纯收益在地价中的比重将有所下降,地价的变动幅度是可以承受的。 

    ■解读

    只减地方收益不增用地成本

    国土资源部官员接受记者采访,解读国家土地调控新政策 

    征收范围:违法批地也要缴纳使用费 

    意义:地方政府要对所有新增建设用地负责

    「政策」因违法批地、占用而实际发生的新增建设用地,应按照国土资源部门认定的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相应等别和征收标准,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解读」国土部官员表示,这样一来,一些地方就别想借着没有依法报批而逃避履行法定义务。地方政府不仅要对依法审批的新增建设用地负责,还要对实际新增建设用地负责。 

    征收标准:明年起征收标准提高一倍 

    意义:避免部分地方不能足额征收使用费

    「政策」从明年1月1日起,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划分不变,各等别征收标准在原有基础上提高1倍。各地还应细化征收等别。

    「解读」从2005年的实际收缴情况看,中央和地方实际收缴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不到全国新增建设用地出让纯收益的1/3.现行的缴纳标准,明显低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纯收益的实际水平,无法有效遏制各地用地扩张。国土部官员表示,标准提高一倍之后,可避免部分地方不能足额征收使用费的问题,使资金管理更加规范。 

    征收单位:费用缴纳主体为地方政府 

    意义:只会减少地方政府收益不会增加用地成本

    「政策」有偿使用费由国土资源部和各省(区、市)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时负责征收,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凡不按国家规定的等别和征收标准及时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一律不得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和批准文件。

    「解读」国土部官员表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缴纳主体是市、县人民政府,而不是用地单位。由于新增建设用地政策调整的是各级政府之间的土地收益分配关系,提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标准,原则上只会减少地方政府的土地收益,遏制用地扩张冲动,不会增加用地成本。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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