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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泉水贸易业务被列入禁止类目录
袁田恬 每日经济新闻   [2006-11-21 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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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记者从中国饮料工业协会了解到,从11月22日起,商务主管部门将不再受理矿泉水加工贸易业务的申请,但是此前已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业务,允许按规定向海关申请加工贸易备案,并在合同有效期内执行完毕。
 
  11月3日,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环保总局发布了《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2006年第82号公告),将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以及部分加工层次低、污染高、资源能源消耗大的商品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目录细分为禁止进口、禁止出口、禁止进出口三类。其中,矿泉水被列入加工层次低的、高耗能、高污染商品目录,将禁止进出口。
 
  考虑到部分企业已签订了加工贸易合同,为减轻政策调整的影响,公告设定了过渡期,以企业为单元管理的联网监管企业允许在2007年11月22日前执行完毕;但在期限到期仍未执行完毕的,将不予延期。
 
  为此,中国饮料工业协会表示,在政府出台该目录前,协会曾在征求部分企业意见的基础上,向政府提出了应允许矿泉水出口的意见。此目录出台后,协会又接连收到少数企业的不同意见,为了准确全面地向政府反映行业的情况,目前协会正在针对禁止矿泉水进出口的规定征求业界意见。
 
  据了解,有会员单位表示,国内的矿泉水市场,因受到消费者对矿泉水认识方面的局限性或偏差,而尚处于非理性状态,此时向国外出口可以获取较大收益或利润。因此在目前市场状态下,该目录可能会伤害国内矿泉水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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