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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出租人租房不登记最高可罚500元
2006-11-21 08:25

  本报讯 (记者郭爱娣)昨天,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就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法律明确基层管理组织要向租户提供劳动技能培训信息、维权服务信息。出租人要负责房屋安全的维护和巡检,承租人也要进行真实信息的登记,不得影响邻居正常生活,违反者将被处以最高1000元的罚款。

  出租人应及时办登记手续

  法规规定,出租人应当自与承租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管理组织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手续,包括出租房屋的基本情况、租金和租赁期限;房屋权属证书或者权属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变更或者终止的,出租人应当在3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管理组织办理登记变更、注销手续。否则可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要求出具房屋租赁登记证明的,基层管理组织应当出具证明。

  出租人要定期维修出租屋

  本市出租房屋的安全使用,坚持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出租人应当告知承租人应当遵守的房屋安全使用和治安管理规定,并与其签订责任书,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对出租房屋及其设施、设备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及时维修、养护,保证其正常使用。否则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擅自改动房屋可罚3万

  未经原设计单位或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方案,出租人和承租人不得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不得实施其他影响房屋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出租屋出现治安、消防问题,出租人没有配备防火、防盗、防煤气中毒等必要的安全设备与设施,并可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租房人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承租人不得利用承租房屋从事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使用承租房屋时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出租的居住房屋卫生条件不合格,将由卫生部门责令出租人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京华时报》 ( 2006-11-21 第006版 ) 

 
来源:人民网-《京华时报》
责任编辑:杨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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