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岛内"首长特别费"核销制度明年将进行重大变革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6年11月18日 18:14
    台北消息:台湾“行政院主计长”许璋瑶表示,明年起“首长特别费”全部检据核销,全年度总经费约新台币九亿六千八百万元的特别费都将先支出、再拨款,“首长不会再摸到钱了”,这也是二十四年来的重大变革。

    据《联合报》报道,许璋瑶日前曾说,“特别费”不是薪资的一部分,无法法制化,但十七日强调,要将特别费法制化,一定要“配套”立法或修法。

    许璋瑶说,“特别费”是以行政命令处理,去年“主计处”曾草拟“首长特别费支给条例”草案,但遇到一些困难。例如“地方民意代表费用支给及村里长事务补助费补助条例”明文规定台北市和高雄市议长每月特别费二十万元新台币,如果因此拉高台湾当局首长特别费,将不符社会期待,所以特别费法制化必须配套处理,一并修正相关法令。

    台湾“行政院”发言人郑文灿和许璋瑶十七日晚举行记者会,强调行政当局已正式发文全台六千五百位“正副首长”,明年元旦实施新制。这样的改革,也可避免“大家用异色眼光看这些首长”、“不会有放入个人口袋的疑虑”。

    许璋瑶说,明年起“首长特别费”必须是“因公招待、馈赠及奖赏之需”,实际支用时,应依“支出凭证处理要点”规定取得收据、统一发票或相关书据;特殊情形不能取得者,由经手人开具支出证明单注明原因,并经支用人核章后据以请款,且支出凭证应依会计法相关规定注明用途或案据等。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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