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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新出台有关走私废物、弹药犯罪司法解释 立法动态_中国经济网——国家经济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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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新出台有关走私废物、弹药犯罪司法解释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6年11月17日 09:14
    最高人民法院16日公布的一个司法解释明确,走私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51条第1款规定,以走私弹药罪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规定,走私报废或者无法组装并使用的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构成犯罪的,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经国家有关技术部门鉴定为废物的,以走私废物罪定罪处罚。

    根据这个司法解释,对走私的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是否属于“报废或者无法组装并使用”的,可由国家有关技术部门进行鉴定。

    走私国家禁止和限制进口废物犯罪量刑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16日公布的“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明确了走私国家禁止进口和限制进口废物犯罪的量刑标准。

    司法解释规定,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或者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152条第2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走私废物罪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1吨以上不满5吨的;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非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5吨以上不满25吨的;未经许可,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20吨以上不满100吨的;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并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司法解释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或者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的数量,超过上述规定的数量标准,或者达到了规定的数量标准并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虽未达到规定的数量标准但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且后果特别严重的,属于刑法第152条第2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以走私废物罪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司法解释,经许可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时,偷逃应缴税额,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153条规定,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定罪处罚;既未经许可,又偷逃应缴税额,同时构成走私废物罪和走私普通货物罪的,应当按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虽经许可,但超过许可数量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超过部分以未经许可论。

    走私具有巨大杀伤力非常规炮弹1枚以上者最高可判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16日公布“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这个自即日起施行的司法解释明确,走私具有巨大杀伤力的非常规炮弹1枚以上的,最高可以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司法解释第1条第1款规定,走私各种口径在60毫米以下常规炮弹、手榴弹或者枪榴弹等分别或者合计不满5枚的,属于刑法第151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较轻”,以走私弹药罪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本条第2款明确,走私各种口径在60毫米以下常规炮弹、手榴弹或者枪榴弹等分别或者合计达到5枚以上不满10枚,或者走私各种口径超过60毫米以上常规炮弹合计不满5枚的,依照刑法第151条第1款规定,以走私弹药罪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司法解释规定,走私第1条第2款规定的各种弹药,数量超过该款规定的数量标准,或者走私具有巨大杀伤力的非常规炮弹1枚以上的,属于刑法第151条第4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以走私弹药罪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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