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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行管理条例颁布 人民币业务对外资行全面开放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6年11月16日 07:01
张诚 苏曼丽
    新华社昨日受权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根据该条例的规定,中国将全面履行入世的基本承诺,面向外资银行全面开放人民币零售业务,一个基本的导向是鼓励外资银行在本地注册,注册后将获得完全的人民币零售业务资格,还将获得从事银行卡业务以及咨询服务的业务。

    《条例》将自2006年12月11日起施行。2001年12月20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本土注册后吸收公众存款没有限制

    此次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本地注册的外资银行法人成为政策鼓励的导向,根据该条例第29条和第31条的规定,对于包括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内的完成本地注册外资银行,其业务范围中相比于外资银行分行多出了“银行卡业务”“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这两大业务。

    在最关键的人民币零售业务方面,虽然本地法人银行和外资银行分行都享受吸收公众存款的职能,但法人银行方面没有任何限制,而外资银行分行则规定只可吸收100万元以上人民币存款。

    昨日银监会主席助理王兆星解释说,根据我国当初加入WTO的承诺,5年内开放中国的企业和中国居民的人民币业务,目前这个规定与我们对人民币开放的承诺是一致的。另外,这也完全符合世贸组织允许的审慎性原则。在风险监管方面,外资银行分行不如在当地注册的法人银行,在发生风险的情况下,国内存款人的风险难以得到有效保证。 

    外资银行本土注册审批一路绿灯

    由于正处于中国银行业全面对外开放前夕,新条例的多项规定都拓宽了外资银行在中国发展业务的空间,并享受到更多便利,享受到同等的“国民待遇”。

    根据新规定,外资法人银行获得了几乎和所有中资银行一致的业务范围,业务范围大大拓宽,即使是外资银行分行也可以吸收100万元以上的人民币存款,保证了其人民币资金来源,此外根据新规第8条的规定,外资银行营运资金的门槛也从最初的6个档次最多5亿元,调整为现在两个层次,金额也大大降低。

    对于需要从外资银行分行转制成为法人银行的,该规定给出了充分的便利,不但允许设立专门的周转资金的分行,审批上也是一路绿灯。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我们的批文就是通行证,他们的审批,本地注册所需要的资本金将是一路绿灯”。

    据记者了解,目前,汇丰、花旗、渣打等主要在华外资银行都已经明确表示将完成在中国的“本地注册”。

      ■条例摘要 

    外资银行在华经营范围确定

      第二十九条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业务范围,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外汇业务和人民币业务: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四)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币有价证券;

    (五)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六)办理国内外结算;

    (七)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八)代理保险;

    (九)从事同业拆借;

    (十)从事银行卡业务;

    (十一)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二)提供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

    (十三)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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