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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财政部:核准证券、期货市场监管费收费标准 股市滚动新闻_中国经济网——国家经济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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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财政部:核准证券、期货市场监管费收费标准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6年11月15日 07:06
徐虞利
    昨日,国家发改委公布由发改委、财政部对证券、期货市场监管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收费标准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后按规定程序由相关部委重新审批。

    通知规定了中国证监会向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取的证券交易监管费收费标准:对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仍按年交易额的0.04%。收取;对债券(不包括国债回购交易)仍按年交易额的0.01%。收取。对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经纪公司收取的机构监管费收费标准,每年仍按注册资本金0.5%。收取。其中,对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最高收费额30万元;对期货经纪公司最高收费额5万元;向上海、郑州、大连期货交易所收取的期货市场监管费收费标准,仍按年交易额的0.002%。收取。

    通知要求证监会按规定到国家发改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使用票据,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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