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转让征土地增值税 针对五年内非普通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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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今年12月1日起,在转让二手房过程中,本市将要求个人售房者必须提供土地增值税的完税证明或相关的涉税证明,才能为其办理过户手续。也就是说,如果应该缴纳土地增值税者拒绝缴纳相关税款,将无法办理房产证。昨天,市地税局出台了《关于个人转让二手房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二手房转让强征土地增值税
市地税局地方税处的相关人士解释说,多年来本市在个人转让二手房环节,一直在征收土地增值税。按照国家相关要求,这次,本市只是在征收办法上做出了相应调整,而并非对个人转让二手房新增了一个税种。
目前,本市同时还在个人转让二手房土地增值税方面,执行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首先,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其次,对于居民转让非普通住宅的,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12月1日新政策实行后,免征或减征优惠的标准不会改变。
记者从京城一些房屋中介了解到,虽然本市一直要求征收土地增值税,但事实上目前只有通州、丰台等区县在征收土地增值税,其他一些区县并未强制征收土地增值税。一位中介负责人表示,将土地增值税完税证明与过户挂钩,其实是明确了要强制征收土地增值税。
缴税标准可按交易额1%计算
市地税局通知要求,自2006年12月1日起,凡能够提供购房发票的,其扣除项目的金额将包括取得房地产时有效发票所载的金额、按发票所载金额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的金额等费用。
对于不能够提供购房发票,但能够提供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重置成本评估法评定的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评估报告的,其扣除项目的金额则包括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证明、中介机构评定的房屋及建筑物价格(不包括土地评估价值)等费用。
对既不能够提供购房发票证明,又不能提供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评估报告的,税务机关可采取核定征收办法,按转让二手房交易价格全额1%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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