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2007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由上海市政府采购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出台,将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悉,上海今后将逐步扩大政府采购项目的电子采购范围,2007年部分通用产品将试行电子采购方式,为此有关部门正在建设全上海共享的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在政府采购项目中,上海将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根据规定,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
1、货物(1)机动车辆(除摩托车外);(2)计算机;(3)服务器、工作站、磁盘阵列、路由器、网络交换机;(4)打印机、复印机、投影机(含视频展示台);(5)空调器、中央空调设备;(6)电梯;(7)锅炉;(8)司法及行政执法部门制装;(9)正版软件(定点采购);(10)复印纸、胶版印刷纸、办公用再生纸制品(定点采购);(11)医疗器械设备;(12)药品;(13)其他单项(个、件、套)预算金额超过10万元或年批量预算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各类货物。
2、工程(1)预算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2)预算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市政工程;(3)预算金额超过100万元的环保、园林绿化工程;(4)预算金额超过100万元的河道整治疏浚、水利工程;(5)预算金额超过100万元的房屋装修、拆除、修缮工程;(6)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信息管理及智能化系统(包括设备、办公、通信、消防、安保等)工程;(7)其他预算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各类工程。
3、服务(1)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票据、证照、报表的印刷或制作;(2)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信息系统的设计、开发、集成及维护;(3)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专业咨询;(4)公务车辆的维修、加油、保险(定点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