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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财报编制面临两种选择
2006年11月13日 08:42: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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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指出,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拟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工作,面临两种选择。

    明年1月1日,财政部颁发的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将在上市公司范围内实施。目前,有许多拟上市公司正在积极进行IPO工作;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亦有一些正在准备转板事宜。这些公司已经准备或者正在编制的财务报表,能否在股票发行审核时得到通过?究竟要按怎样的方法去编制,才能得到通过?

    《通知》指出,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拟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工作,面临两种选择。

    选择一,发行人在2007年3月31日前刊登招股意向书的,可以自行选择是否按新会计准则编制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其中,如果按现行会计准则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另有两大要求:要求一,应编制最近一年及一期新旧会计准则的差异调节表,对主要差异项目进行详细说明,差异调节表及差异说明应作为会计报表附注的组成部分提供,并在招股意向书“财务会计信息”中披露;要求二,应在招股意向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披露公司在执行新会计准则后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将发生的重大变化,以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并作“重大事项提示”。

    选择二,发行人在2007年1月1日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在2007年3月31日后刊登招股意向书的,应按新会计准则编制和披露近三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

    业内人士指出,上述规定可能意味着,明年3月31日前,将会出现较多的拟上市公司,集中刊登招股意向书。这些公司大部分都已进行了长达数年之久的IPO工作,在财务报表的编制上,投入了不小的成本,因此,可能会选择按照现行会计准则来编制财务报表,并根据上述《通知》规定,补充相关内容。(敬飞 何军 初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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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王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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