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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08年底前实现院务公开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6年11月10日 18:42
朱玉 刘晓莉
    卫生部近日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医院院务公开的指导意见》,要求把医院院务公开作为医疗机构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在全国全面推行。到2008年底前,全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基本实现医院院务公开。

    指导意见规定,医院院务公开要做到政策依据公开、程序规则公开、工作过程公开、实施结果公开。

    指导意见要求,要将医院的医疗服务信息、医疗服务价格信息、行业作风建设情况向社会公开;要将医院的收费信息向患者公开,为门诊病人提供费用清单,对住院病人实行费用“每日清”制度,并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向患者提供病历资料复印或者复制服务;要向内部职工公开医院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年度财务预决算主要情况、重点监控药品使用情况等。

    指导意见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根据自身条件实行医院院务公开,包括在门诊、病房以及公众服务窗口等明显位置设立公开专栏、宣传橱窗、电子大屏幕公告栏对外公开;通过院内局域网、自有非商业性网站或政府官方网站对外公开等。

    对院务公开工作取得成绩的,及时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于院务公开工作中公开形式不规范、更新不及时的,应责成有关医院限期整改;对故意弄虚作假、欺瞒群众的,一经查实,要依照党纪政纪严肃查处;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卫生部还将在全国范围内选择政务公开和院务公开工作较突出的省(区、市)作为示范点,及时总结、交流推广先进经验和受到人民群众欢迎的好做法,进一步大力推进卫生系统的政务公开和院务公开工作。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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