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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法院”解除金融机构投资大陆限制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6年11月09日 14:11
    台“立法院内政及民族委员会”今天(9日)上午于争议声中,通过“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三十六条条文修正草案”,解除台湾银行业与相关金融机构投资大陆限制,另明订审查岛内金融机构可否赴大陆的主管机关,由“财政部”改为“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但全案仍须交由朝野协商。

 据“中央社”报道,国民党“立委”李纪珠、民进党“立委”蔡其昌等,不满“两岸条例”第三十六条仍禁止台湾银行业与金融机构对大陆投资,担忧如此势必坐失进入大陆市场良机,提案“修法”解除岛内金融产业投资大陆限制。

 此外,原条文明订,台湾银行业与金融机构可否赴大陆设立分支机构,须由主管机关“ 财政部”核定,提案委员也主张,有必要修正主管机关为“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经在场“立委”三度表决,国亲两党与“无盟”合作挟人数优势,初审通过“两岸条例第三十六条修正案”。

 修正条文明订,经“金管会”许可,台湾金融机构得与大陆地区事业单位直接业务往来;台湾银行业与金融机构投资大陆,不受前条(第三十五条)规定限制;相关施行细则由“金管会”订定。

 据悉,“两岸条例第三十五条”共五款,其中第一款即规范,台湾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经“经济部”许可,得在大陆地区从事投资或技术合作;其投资或技术合作之产品或经营项目,依据所谓“国家安全”及产业发展之考虑,区分为禁止类及一般类,由“经济部”会商有关机关订定项目清单及个案审查原则,并公告之。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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