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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高车最高罚三万元 北京首个公路条例开征民意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6年11月09日 11:32
    明年,超高车辆擅自在北京的公路上行驶将依法处以3万元的高限罚款。昨天(11月8日)起,北京市制定的第一个公路条例通过北京市政府法制办网站征求民意。

    针对近几年北京环路的立交桥多次遭受超高超限汽车撞击的厄运,条例明确规定,超过公路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应经市公路管理机构的许可。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对需经路线进行勘测,制定通行与加固方案,并与承运人签订有关协议。勘测、加固等费用及修复损坏部分所需费用,由承运人承担。此外,承运人应当按照许可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许可证件,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如果单位或个人违反公路条例对超限行驶的相关规定,交通主管部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条款,对其处以最高3万元的罚款。

    整个条例共分为九个部分,12月7日前,市民可对条例的内容提出意见或者建议。按预定的程序,本市首个公路条例将于明年实施。(李天际)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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