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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原则批准外资行条例 经进一步修改后公布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6年11月09日 07:32
俞佳
    新华社昨天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草案)》昨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获原则通过。会议认为,为适应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和完善对外资银行的监督管理,促进银行业稳健运行,有必要制订《外资银行管理条例》。条例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今年底,我国加入WTO将满五周年,金融等行业对外开放的过渡期将近尾声、金融业即将全面开放。为了规范过渡期结束后外资银行的在华业务,银监会于今年8月公布了《外资银行管理条例》讨论稿,并向各界征求意见。

    讨论稿规定,开放后从事人民币零售业务的外资行,应在我国成立独立法人机构。一外资银行人士昨天预计,最终出台的条例应该与讨论稿出入不大,“最多就是在一些细节上会有微调。”昨日举行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还研究了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工作。

    会议指出,实行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必须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加强监管,严格产权交易和股权转让程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会议提出,要通过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进一步提高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为此,一要加快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国际竞争力较强的优势企业。二要加快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三要加快国有大型企业的调整和重组,促进企业资源优化配置。
 
来源: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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