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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经济适用房套内上限拟定80平方米 不得出租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6年11月05日 06:55
    昨日,重庆市政府公布了《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简称《办法》),征集市民意见。《办法》对从2001年11月起施行至今的相关办法进行了修订,在户型、面积、销售对象、申购程序、出售转让等方面进行了改进。

    市民可登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www.cq.gov.cn),点击“法规征求意见”栏目,发表你的看法。

    套内限80平方米

    目前,我市经济适用房单户建筑面积的上限是150平方米,对户型未做规定。近几年,一些经济适用房的项目,就有跃层、错层,且户均面积比普通商品房楼盘还大。

    为此,《办法》规定,平层是经济适用住房唯一的户型设计,而且单户套内面积不得大于80平方米。经济适用房的土地性质为划拨。

      无房户优先购买

    已于今年8月施行的《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暂行办法》规定,经济适用房可向个人销售。这就会产生这样的问题,如父母名下有几套房,而儿子名下无房,儿子可否购买经济适用房?

    为此,《办法》明确规定经济适用房的销售对象,只面向家庭,且限购一套。城镇家庭、在我市城镇连续工作生活三年以上的进城务工农村家庭或在渝军队人员家庭,均可申购一套经济适用房。

    申购家庭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具有我市户口;无房(无产权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本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60%;人均年收入未达到市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在同等条件下,无房户、危房户和被拆迁家庭享有优先购买权。

      公示申购者信息

    《办法》还拟定了透明、严格的申购程序。经济适用房销售将经过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复核、批准等6大环节。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将在申请人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或申请人现居住地对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公示7天。如果该信息有假,市民可投诉,如属实,则取消申请人购买资格。

    只能住不能出租

    购买了经济适用房后,如果对房子不满意或急需用钱,能否出售?《办法》也指出了两条途径。

    一是以原价卖给同样符合经济适用房购买条件的家庭。这类交易,随时都可以进行。出售后,如果仍符合条件,还可再次申购经济适用房。但是,购买的家庭不得再次申购。

    二是在经济适用住房自取得土地房屋权属证书之日起经过5年,可变为普通商品房按市场价出售。但在出售前,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20%向政府交纳收益。以市场价出售后,该家庭不得再次申购。

    另外,《办法》还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来源:重庆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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