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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公布 能源产品被禁进出口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6年11月04日 13:52
薛黎
    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环保总局昨天(3日)联合公布了《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包括液化天然气、焦炭等产品在内的资源、能源产品都被列入了禁止进出口行列。

    根据目录,加工贸易项下的铜、镍、铬等各种有色和黑金属初级原材料都不允许出口,车用汽油及航空汽油、航空煤油、灯用煤油、轻柴油、钴、锡、铀、钍、锆矿砂及其精矿等都被禁进口,液化天然气、气态天然气、其他液化石油气及烃类气、焦炭或半焦炭、无烟煤、炼焦烟煤等被禁进出口。

    近几年我国每年都要公布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以限制低层次的、有毒有害、低附加值的加工贸易,但大规模的对重要能源、资源性产品的进出口进行管制还是首次。商务部研究院副院长李雨时表示,此次《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调整是跟前几个月出口退税率下调、出口税调整等政策一脉相承的,是我国转变外贸增长方式,遏制“三高一资”产业过度投资的重要举措。

    加工贸易作为我国进出口贸易的主要形式,简单来说就是指以加工为特征的进出口贸易,即国内的生产厂家从国外进口保税的原材料、配件等在我国国内生产组装,生产出的成品再外销国外的贸易活动。

    多年来,我国的加工贸易长期处于“为别人作嫁衣裳”的地位,一些国外企业把一些有毒有害产品的生产环节转移到我国,产品的附加值很低,企业只是收取加工费,所以从事加工贸易企业的利润也相应不高。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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