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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整顿校办“裙带公司” 企业不得乱冠大学名
2006年11月04日 07:10:56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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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公司成为校企“当家人”  ■高校不得为校企融资担保

    今后,河南省高校将不再直接经营企业,高校企业也不能再乱冠大学校名了。河南省教育厅近日出台政策,将改革高校以事业法人身份直接办企业的体制,组建国有独资性质的高校资产公司来管理企业,以规范高校企业的生产经营和投资行为。

    针对很多校办“裙带公司”乱用大学校名、利用高校知名度获取广告效应的问题,河南省教育厅专门规定,今后,除高校资产公司、大学科技园、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外,其他企业一律不得冠用大学校名(包括简称和英文名称)。对现有冠用校名的高校企业,要进行冠名整顿;对与高校无关而冠用校名的挂名企业以及非法盗用校名的企业,将坚决予以清理。

    按照规定,河南各高校下属的院、系、所、部、处、室等单位,一律不得直接对外开展任何形式的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已注册的公司要划归高校资产公司统一管理。除对高校资产公司进行投资外,各高校不得再以事业法人的身份对外进行投资。高校企业要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完善以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为代表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加快社会化进程。学校向企业投入资产(包括各种知识产权和非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及转让企业股权,均应通过高校资产公司并经具有资质的机构评估,按规定履行备案、审批等手续。转让企业中的国有股权,需进入国家认可的国有产权交易场所依法交易。

    河南省规定,对经营规模、利润和净资产有较高增长率的高新技术企业,可根据规定,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并以审计、评估确认后的近3年企业净资产的增值为基数,提取一定比例,折算为股份数,以优惠价格配售给对企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经营管理者和技术骨干。

    河南还特别规定,高校不得为校企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和其他融资活动提供担保。对违规提供经济担保,造成学校资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未经批准,高校校级领导除高校资产公司外不得在企业中兼任职务,经批准兼任职务的不得领取薪酬。校级领导除作为技术完成人可依法技术入股外,不得通过奖励性渠道持有高校企业的股份。 (记者王明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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