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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监审”限制行业工资水平?有专家质疑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6年11月04日 20:50
马汉青
    “成本监审”限制行业工资水平?广东部分专家质疑是否误读:从业人员工资很难“一刀切”——

    “发改委首次对物业人员工资设限”、“出租汽车企业员工最高不能超过当地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昨天,众多媒体如此报道国家发改委最新推出的物业服务和客运出租汽车运营两个“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征求意见稿。今早,部分广东专家对这种说法提出质疑。

    工资差别由市场供求决定

    广州市劳动力市场服务中心主任张宝颖说,调查显示,广州物业管理工的月收入高位数为3499元,底位数为1123元,而去年广州市月社平工资为2820元,这说明不同素质、不同岗位、不同单位的物业服务从业员,工资有差别,且主要是由市场供求决定的。企业享有充分的内部工资分配自主权,这是改革的必然趋势。实际上,目前除了最低工资是强制性外,劳动部门每年公布的工资增长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等,都只是参考性的。

    可能误读需发改委最终解释

    那发改委为何要“设限”呢?一些专家分析,这可能是部分媒体对“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误读。

    按照《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所谓“定价成本”,则是指全国或一定范围内经营者生产经营同种商品或者提供同种服务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是政府制定价格的基本依据。

    在最新的《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中,管理人员工资等是物业服务定价成本之一。在核定时,“人均工资原则上据实核定,但最高不能超过当地行业职工平均工资;当地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按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确定,最高不得超过当地社会平均职工工资的1.2倍。”《客运出租汽车运营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也类似。

    专家说,按字面解释,是否应理解为:不管实际工资多高,在核定为“定价成本”时,最多都只能算到“当地社会平均职工工资的1.2倍”,而并不是要对从业人员的工资设限。

    当然,这一切还需以发改委的最终解释为准,但专家强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从业人员的工资很难“一刀切”,除特殊行业外,应主要由市场调节为宜,如果政府部门一定要管,则很可能“管不胜管”。
 
来源: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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