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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阻挠了数字音乐版权的保护

发布时间:20061103  点击数:22  作者:李永胜   转载出处:文化传播网 录入:龙珊
  “2006年中国互联网统计中心的数据显示,中国市场上活跃的互联网用户数在5000万至6000万左右。如果整曲下载价格以2至4元钱计算的话,中国整个唱片业每年因为盗版损失将近100亿元,这对唱片业来说是一个天文数字。对于任何一个在中国的唱片公司来说,每年的利润如果能够达到三四千万元就已经很让人满意了。”在近日举行的“2006数字音乐版权保护尖峰论坛”上,爱可信传媒中国区总经理牛安东算了这样一笔账。他同时表示了自己的担忧,音乐在摆脱CD之后随着互联网进入了一个盗版泛滥的时代,如果在未来的无线娱乐市场到来时,数字版权保护问题依然没有解决,麻烦会更大——不仅传统唱片业感觉前途渺茫,产业链条上的IT供应商等也将受到不小的影响。

  从去年开始,数字音乐市场发展日益迅猛。根据相关预测,2006年我国数字音乐市场规模达到41亿元,到2010年数字音乐市场规模将达到127亿元。数字技术的出现给版权保护带来的冲击从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已经开始了,经过世界100多个国家专家的讨论,1996年产生了世界知识产权新条约,基本上确定网络环境和新技术条件下版权保护规则,与此同时,DRM(数字版权保护)的技术手段也在日渐成熟,但版权保护并没有因为法律条文的确立而得到解决。

  两大难题困扰版权认定

  与会者认为,到目前为止,音乐的数字版权保护还面临两大难题。首先是授权认定较为复杂。版权的定义并不复杂,但到实际的市场上却复杂得多,从权利的分类来看,有著作权、知识版权、链接权等等,而相关权利有时候是由几个公司分享,有时候又是几经更迭,而且是多次授权。对于词曲作者、表演人和唱片公司三个权利主体真正要确认很复杂。目前,海淀法院在知识产权诉讼中第一次引入OP(原创版权)概念,和国际接轨,这种做法值得推广。而事实上,目前的唱片公司和SP大多数都不懂得用OP保护使用利益、版权,以至于遭遇侵权后举证无力。

  其次,如何通过技术手段在权利人和各个商业机构之间建立透明规范的收费统计和结算平台及机制。从目前无线音乐的整个产业链来看,一个现实问题是,各个商业机构在合作和交易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包括电信运营商、CP在内的各个权利人并不知道SP下载量和真正收入,无法实现合理的分成机制。由于信息不对称,客观上造成了两个尴尬局面:唱片公司不信任SP,依然倚重通过传统渠道发行;SP担心自己吃不饱,变相把成本转嫁到消费者身上,提高了消费者的购买成本,进而影响了销售量,以至于出现恶性循环,影响了价值链的通畅和正向循环。数字技术的出现在于把成本降低而不是背道而驰。 

  共赢需要多环节协作

  中国传媒大学教授赵子忠认为,除了上述问题,新技术和数字化媒体的出现将使得产业链在格局重构过程中面临挑战:在政府监管方面,由于产业的融合,信息产业、广电、新闻出版等行业的主管部门的职能出现融合;传统媒介、网媒、无线等多个出版形态给版权保护带来了困难。

  他透露,在美国,唱片业为了应对盗版这一尖锐问题,政府倡导对包括管理机制在内的整个产业模式进行改变。比如美国出台相关政策,其取向是“产销一体”,尽量压缩中间环节,采用先进技术让消费者和生产者面对面。这使得原本在产业链条中属于弱势群体的个人生产者和创作者行使权利的能力进一步加强。与其类似,日本有一个公司把五大唱片公司联合起来,通过互联网链接直接把音乐提供给消费者。这样的组织形态对数字音乐产业将产生巨大的冲击力——随着新技术和组织的出现,电信运营商等新势力动辄十亿元、数十亿元的资金投入,远远超过了出版社和唱片公司。

  中国互联网协会网络版权联盟代表郭玉忠认为,数字版权保护领域过去出现的畸形发展,与各个环节的割裂不无关系。一个可喜的现象是,各个角色都在业务发展和转型的过程中意识到并主动保护版权。比如,电信运营商已经从传统电信公司转向了综合服务提供商。随着民众、权利人意识的觉醒,电信运营商也在逐步规范自身与合作伙伴业务的监管,并直接与拥有版权的唱片公司甚至是艺人直接合作。运营商的这一举动客观上创造了一个比较好的版权保护环境。

  在这一大背景下,在SP群体当中,也出现了较有实力的SP与CP著作权人、著作权机构或者一些唱片公司进行业务或资本层面的合作或合并,以谋求业务转型。实际上,SP和CP的业务本身很多就是一个创意行为,其改变产品形态本身就具有创造、制作意义,他们本身就具备了版权人的很多基本特征。

  目前,国际市场上的版权人在通过各种渠道进入中国的时候,应用了数字版权保护技术,他们在期望通过互联网这一渠道增加收益的同时,也已经考虑无线方面的收益,并试图为之做出努力。

  目前,唱片公司对于一首单曲大多数采取了一次性买断的合作模式,有的甚至开出天价,而这些单曲可能将来在网络和无线市场并不通行,这样风险过度集中在了中小SP和CP身上。中小唱片公司由于实力有限,忙于发掘歌手、包装和演出等等,主要精力放在创作上,他们对日新月异的网络和无线环境如何监控、如何打击盗版是一筹莫展。唱片公司和CP、SP无法实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集体管理推动行业自律

  2005年1月28日,为了保护数字形态的版权,由网络运营商、内容服务商、著作权人三方共同发起了中国互联网协会行业自律工作委员会网络版权联盟这一全国性的非营利性自律组织。

  国家版权局版权司信息宣传处处长段玉萍分析,实际上从数字音乐传播形式来看,包括消费者在内的使用者也存在着很大困惑,他们不知道到哪儿去取得授权。不排除有些使用者是以获得非法利润为目的,而且恶意地不经授权使用盗版。但是大部分使用者是希望通过合法途径进行授权,合法地使用作品。如果版权垄断到一个盈利性的机构,这对于使用者来说是不公平的,前者可以通过垄断的权利向使用者索要高额报酬。所以在这方面国家版权局一直在努力地建立中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比如1992年建立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2005年12月国家版权局批准了中国音像集体管理组织,现在正在筹备文字的集体管理组织和摄影集体管理组织、电影集体管理组织。这些集体管理组织建立以后,首先必须取得权利人许可,在不同的领域向使用者发放许可,最后把获取的报酬向权利人发放。

  她表示,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介入将对产业链的健康发展带来两方面的好处:一方面提供了实现权利人权利的一个有效途径,另一方面也能够平衡权利人、使用者、广大公众的利益关系。集体管理组织是一个非盈利组织,它的标准要经过国家版权局认可和公告。

  她强调,目前,很多公司出于商业目的,大量购买权利人的版权,以版权代理人的身份向使用者大范围发放许可,收取报酬,实际上这是一种未经批准的集体管理行为。需要指出的是,相关政策中规定,对专用使用权首先要自己使用,否则就不承认这个专有使用。目前,该类行为和集体管理组织在任何国家都要经过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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