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商务部颁布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将于2006年11月15日正式实施,家电连锁渠道商与厂家的关系将会有望趋向缓和。不过,记者在采访中却发现,尽管该《办法》对“进场费”等敏感问题都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复杂的厂商关系不会因为它的出台而全部理顺。
“进场费”仍是厂商关注焦点
《办法》中共有4条是针对不规范收费的约束规定,其中包括了以“店内码条码费”等名义出现的“进场费”。TCL一位人士认为,《办法》中列举出来的促销服务费和其他收费,在双方地位不对等的情况下,很难被规范或者制止。康佳有关人士曾经表示,“进场费”等费用有时候是供应商为抢占优质店面资源而主动提高的费用。但是,在家电连锁控制了多半市场终端的情况下,厂家不敢冒风险不交“进场费”。
面对“进场费”,家电连锁商则有另外的说法。苏宁方面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他们向供应商收取的其他业务收入是公司与供应商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以合同为依据进行结算的;不论是主营业务利润还是其他业务利润,都是公司在各自获取正常毛利水平基础上的结算形式。这次对各种不规范收费行为的整顿,不会影响家电连锁业的正常利润。
《办法》中也有4条针对交易关系的规定,分别约束家电连锁企业依据强势地位做出的不公平交易、限价、人员服务、不公平退货。一位彩电企业的管理人员表示,面对这种限制性法规,留给家电连锁企业的腾挪空间不会太大了,虽然罚款3万元不算太多,可是要老被抓住“辫子”,也是他们不情愿的。
至于对货款结算的4条约束规定,是厂商最为关注的。一位业内人士认为,《办法》中对货款结算的规定还是非常清晰的,同时,也对零售商的现实地位表示了理解和尊重。
虽然今年颁布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脱胎于2005年颁布的《零售商与供应商进货交易管理办法》草案,但是在许多地方还是有了实质性的改进。据了解,在去年的草案中,规定零售商须在商品销售后30日内向供应商支付货款,而在今年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中,则规定“零售商与供应商应按商品的属性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货款支付的期限,但约定的支付期限最长不超过收货后60天”。
渠道商违规最高罚款三万元
尽管《办法》出台后,长期受到家电连锁压制的家电厂家们纷纷表示支持,可是同时众多厂家却并没有表现得过分高兴。因为,“这部法规的处罚力度太弱了”。根据这部法规的规定,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规定的,只要不是犯罪,最高只能处以3万元的行政罚款。
零售商通过强势地位“胁迫”供应商在交易关系、收费、付款等方面让步,很难追究到法律犯罪的程度。而与此同时,家电连锁企业向每家家电厂商动辄收取上万元进店费,拖欠货款更可多达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业内人士认为,3万元的行政罚款,难以起到威慑作用。
但专家指出,按照有关规定,部门规章最高只能设定3万元的罚款。有业内人士认为,虽然一次3万元的罚款不算太多,但是如果哪个零售商总是违规也不会像以前那样轻松了。
此外值得关注的是对执行《办法》的监管问题。